“摇钱路”还要“摇”100年?
    2008-07-04    河南 周士君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次投资、终身收费的高速公路管理模式,令国内许多高速路的收费期限变得“绵绵无绝期”,甚而成了相关部门名副其实的“摇钱路”。《人民网》6月30日报道,首都机场高速收费问题近年来渐成媒体关注焦点,除不断有律师状告机场高速收费之外,更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站出来质疑其收费的合理性。但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某位负责人日前竟高调回应,甚至宣称要“收上100年费”。
  针对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国家审计署今年2月27日发布的审计公告表明,这条高速公路当初由北京市交通局利用财政资金和部分银行贷款建设,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占7.65亿元,从1993年开始收费。但在实施收费3年多后,被转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又重新核定为30年的收费期限。而这条近乎变色龙的“摇钱路”,至2005年底已累计收费达32亿元(相当于其总投资的3倍之多),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如此收将下去,这条路的收费总额将会超过其当初投资总额的近10倍,的确成为一棵名副其实的“摇钱树”了。
  其实,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正是国内许多高速公路肆无忌惮乱收费的真切投影。先前,对于维修期间路况不好导致费用不合理的质疑,哈大高速公司的发言人做出了近乎同样的高调回应:“我们只有收的义务,没有不收的权利。”如此高速收费“开弓没有回头箭”,遭受其经济盘剥的一方,则只能被蒙在鼓里,以至于只得选择默默忍受。那么,相关部门把高速路当作“摇钱树”,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第21条同时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0年。可现实的情形是,许多高速公路都在公然或变相延长其收费期限,显然属违法行为。不知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管理者宣称的“收上100年费”的依据,到底何在?
  再者,按照公路之公共产品管理属性,无论属收费还贷,还是依法经营,都必须将其收费期限和幅度限定在适当而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还必须使相关收费额度做到公开透明,而不能长时间把高速路当成部门的“摇钱树”,更不能实施“暗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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