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问题唯有立法才能解决
    2008-06-19    作者:舒圣祥    来源:大众日报

  作为2007年中国房地产市场最热门话题的“小产权房”问题,在建设部发布购房风险提示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台禁令之后,就一直没有下文。政府部门该如何面对“生米早已煮成熟饭”的违法小产权房,一直备受公众关注。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
  该如何来理解“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这与“小产权房合法化”之间又有怎样的关系?一时之间,人们议论纷纷。大家似乎普遍倾向于将此“意见”看做是小产权房即将合法化的前兆。然而认真分析之后不难发现,“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与“小产权房合法化”并不能画等号,而更像是一种基于无奈现实的“特事特办”之举。
  “有条件地允许”之“条件”被界定为“旧村已完成拆迁、农民已完成安置、绿化已基本实现”,更多属于“务虚”的空泛措辞;真正的核心在于“已转让”三字,一下子就将被允许上市交易的范围缩小为当前存量的小产权房。换言之,这一“意见”意在解决非常棘手的现有小产权房的身份问题,而无意于为根本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出路。“意见”之下,有关部门可能采取两个动作:一是严格执行建设部去年6月20日发布的叫停令,继续关紧新建小产权房的大门;二是以行政法规方式变相给予市场上现存小产权房合法地位,以了结已既成事实的小产权房难题。这看似两全其美,实则问题多多。
  个中关键在于,在法律未被修改之前,“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本身就找不到任何合法性依据,而是明显有悖于现存法律。《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物权法》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政府部门凭什么对存量小产权房“既往不咎”,而对新建小产权房严格禁止呢?
  小产权房出现已经十年有余,且彼时之法律已然严格禁止,对“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理当同样具有制约力;没有任何理由把法律的执行按时间先后一分为二,先前违法的变相转为合法,后面违法的才依法制裁。说白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没有什么捷径可走,而唯有直面问题的本质——要么修改相关法律,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要么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小产权房”问题唯有通过立法途径方能解决,行政手段的“特事特办”终究难以逃脱违法嫌疑。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回应“小产权房”问题时曾表示:国土资源部从1999年开始,就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现在正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再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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