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大小非”减持并非善策
    2008-05-29    作者:尹中立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上交所发布并实施《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对专场业务交易方的信息披露作了规定。例如,“对于出售方而言,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等等。

  毫无疑问,这些招数都是用来对付“大小非”的。自证监会4月20日出台政策限制“大、小非”减持举动后,有数家公司的股东依然擅自将超过1%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此举不仅让广大流通股股东为之愤慨,管理层也出来表态:“对于大小非违规减持存量股票的行为,证监会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让人不解的是,如果出现了小非违规减持存量股票的行为,证监会将依什么“法”追究什么“责任”?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里,只是说通过大宗交易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没有说不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就是违法行为,更没有说假如“违规”卖出会受到什么处罚。
  早在5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外部网“上市公司专区”专门向沪市公司发布了《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立即向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份的股东书面去函,督促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对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将予以严肃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是“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
  这招比较实用。但“冷淡对待”是人治的方法,在法典里找不到这个词汇的。我们对此深表忧虑。如果一个市场不靠法治,而是靠“冷淡对待”的行政手段治理,市场是不会有什么前途的。远的大道理我们不说,就是现在的大小非吧,这次“新规”的出台对它们的震动一定是很大的,使大小非们认识到迟减持不如早减持,因为“规则是会修改的,规则是靠不住的”。结果是什么?一定是让这些大小非减持得更坚决、更果断。之所以有人在“新规”出台后就敢“铤而走险”就是因为怕出什么“意外”。
  按照目前的市场流行的观点,最好让所有大小非都停止流通,回到了股改前的状态。但三年前,在启动股权分置改革的争论中,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股权分置是当前我国股票市场的最大问题”,“只要解决了股权分置,股票市场的一切矛盾都将迎刃而解”。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判断,是因为大家都认为只要大股东的股份流通之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就会一致,公司治理就会更加有效率。但没有想到,当大股东的股份刚刚开始流通,我们就难以承受了。
  为什么全流通了股东之间的利益还会不一致?该问题并不复杂,但很重要。从全世界各国股市表现看,最难的事情是防止大股东搞内幕交易行为及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因为它们有信息的便利和资金的优势。为此,各国股票市场监管当局出台了很多法律来约束大股东及上市公司的高管行为。可见,大股东的利益与小股东的利益永远不可能一致的。
  既然我们已经选择了股权分置改革,就要承认“股改契约”。正确的做法应该在进一步规范大股东的行为上下功夫,应该及时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完善市场规则上下功夫。如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都是很好的制度。总之,只有让法治的东西越来越多,“冷淡对待”的东西越来越少,我国的股票市场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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