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公共设施经营权当慎重
    2008-05-09    辽宁 宫希魁    来源:经济参考报
  城市公用设施,其性质是公共用品,而非私人用品。建造这类设施的出发点应该是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而非商业性盈利目的。因此,由政府出资建设这类设施和补贴其日常运营,是早有定论的事。即使部分引进市场机制,也只能是政府严格监管下的模拟市场运营和与主体分割开来限定范围的市场化运作。这种市场化运作只能作为实现公用设施社会职能的补充手段加以运用,而非主要途径和根本出路。
  然而,目前国内有些城市由于制定了大而无当的城市发展规划和改造计划,在财政拮据的情况下,拿不出更多的钱来用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于是便打起了民资的主意。他们打着市场化经营、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旗号,把拟建的公用设施项目向社会招商,“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有偿出让公园、公交线路、公路、停车场经营权;把城市土地、道路、桥梁、污水处理、供水供气供暖、环卫、公交等有形资产和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等无形资产统统纳入产业化经营的范围。
  严格禁止民资进入公用设施投资领域,显然是一种僵化的不恰当的做法。但是,民资进入公共领域,有一个前提条件绝不能放弃,这就是保证公共用品的性质和社会职能不被改变。如果把公共用品演化成为私人盈利目的的物品,那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不能因为有什么人愿意出几个钱缓解了政府当前的燃眉之急或迎合了政府为追求“政绩”而确定的扩张偏好,就轻易转让这种社会公益权。
  私人资本的天性是盈利,他不会因为进入了公共领域而改变自己的这一本性。要盈利,就要收费,就注定要限制公众对原本是公共用品的使用和消费的自由。路,你不能随便走了,要走你先交钱;公交车,你当然可以坐,但票价要上调。由此导致居民消费价格上扬、投资和商业环境恶化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津津乐道,声称“不花政府一分钱”搞成了多少个大项目,岂不知这些费用都通过价格渠道,转嫁到了企业和老百姓的头上。本来应该由政府出钱办的事情,政府却推给了社会,公众实际上是交了“税”钱又交“费”钱。
  另外,公用设施的这种所谓“市场化”运作,也导致了资源配置上的极大浪费。修好的高等级公路,收费价格偏高,营运性汽车绕开它专跑乡间旧路;修好的店铺由于租金太高,商贩无力租用,大量闲置,而地摊生意却久治不绝。
  因此,政府的职能应尽量由政府办,公共物品的建设慎向民资伸手。提供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用品,是政府必尽的职责。政府的有限财力,不是进入市场与企业去展开竞争,而主要应该用于服务社会利益的公共用品,其最终目的不是赚取商业利润,而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对那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应强化项目的规划和论证,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充分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
  退一步说,政府资金有困难,需要出让一部分公用设施经营权,政府也必须负起规范和监管的责任,以防止其盈利动机的恶性膨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损害当地发展环境和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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