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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08 作者:李仁虎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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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矿产资源地区,办矿企业与当地村民为了各自的利益,经常发生矛盾冲突,轻则争吵打骂,重则大打出身,甚至出现人身伤亡事件,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山西省等中西部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一方面是少数参与矿产承包或经营的人买名车、建豪宅、包二奶,大肆挥霍;另一方面是相当多的农民生活仍然困难,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的现象普遍存在。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人们,因为财产的差别而形成了两个反差巨大的群体。 合法的矿山资源开发应该受到政策、政府的保护,农民应支持其生产,应遵纪守法。对政府合理的征地,农民应该给予理解、支持。但农民的利益应当坚决保护。 由于存在暗箱操作不透明、政府强而农民弱,农民的利益被严重损害。首先,合法利益、合理的补偿得不到保证,占地、征地和污染环境补偿资金过少、标准不到位;其次,合理的利益要求遭到政府的冷眼甚至粗暴对待。 面对农民合理的利益诉求,不少地方政府有的采取推、拖的办法,有的采取糊弄的办法,有的只允诺不兑现、欺骗群众,有的置之不理,有的粗暴训斥,有的甚至动用公安干警采用威吓、治安处罚乃至刑事处理的手段。在处理尺度的把握上往往是,小访小处理,大访大处理,不上访不处理;小闹得小惠,大闹得大惠,不闹不得惠。 对农民合理利益诉求的这种种处理态度和办法,极易演变为“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导致局部地区一定范围乃至大范围的暴力冲突和社会不稳定。 利益的冲突只有用合理调整利益关系的办法来解决,一定要让农民得到实惠,这应当作为当前解决农民合理利益诉求的一个原则。只有尊重农民的利益、理解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的利益、保证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保证农民的合理利益诉求得到满足,农民才能尊重政府、理解政府、支持政府、拥护政府。 合理调整利益关系就是,获利的一方,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拿出一定的资金对被占用、征用土地及环境受到污染的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而企业或政府获取的利润应该拿出一定的比例和农民进行分成。这不仅是利益的补偿,也是权益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一次分配制度不公缺陷的修正。 通过合理调整利益关系解决利益冲突,不是凭感情用事,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要有法律依据,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原则。否则,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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