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当避免垄断
    2008-04-09    乔新生    来源:人民日报

   □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必须打破垄断,减少中间环节,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更加流畅的对接制度

    □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让政府采购更加阳光、更加公平 

    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还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及配套规章。
    政府采购法实施5年来,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政府的采购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到位,特别是在涉及重大项目政府采购方面,出现了随意指定采购单位等垄断行为。
    要真正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必须打破垄断,减少中间环节,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更加流畅的对接制度。具体而言:
    首先,必须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对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或者投标招标中心进行规范化调整,把人为操作变为自动化系统操作,改变传统的政府采购流程,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当前我国政府大型项目采购往往实行投标招标制,而投标招标必须经过政府设立的投标招标中心过滤。这样的制度设计本来便于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投标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投标招标中心实行特殊的资格审查制度,有针对性地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从而使一些具备投标条件、可以为政府提供采购商品的企业被拒之门外。这样的准入门槛如何设置,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
    其次,财政部门必须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适当分解,在充分考虑采购商品和服务价格、质量的同时,满足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需要。在我国某些地区实施的政府采购中,为了禁止中小企业“入围”,采用整体招标的方式,迫使中小企业望而却步。如果不对我国政府采购项目进一步细化,在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设置中小企业优先的条款,那么,将会使大量中小企业无缘参与政府采购。
    再次,建立必要的政府采购“隔离制度”,防止出现长官意志决定政府采购的现象。扩大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范围,不仅公布政府采购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要公布参与竞标企业的资质和条件,公布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整体情况。
    应该看到,政府采购不仅仅关系到政府的诚信问题,而且还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所占市场份额比重越来越大,我们应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规范;同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让政府采购更加阳光、更加公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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