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相比,这次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扩大到股息、红利等收入,要比原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更大。
按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精神,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无论持股时间长短,全免股息、红利的企业税,因而所享受的政策,更优于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相比之下,个人如果直接投资股票,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经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好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而,个人投资者无论持股长短,均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交纳所得税。这不仅不如证券投资基金,甚至还不如对企业的优惠待遇。
不过,新通知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则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以往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并未废止。但新通知并不沿用《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表述。这就值得注意。如前所述,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予纳税。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在获得股息、红利时,并未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新通知的表述,是留有余地的。不过,从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要求看,目前即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能性不大。
因此,从避税的要求看,当有一些个人投资者投奔证券投资基金麾下,即使将来要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率也不可能比自立门户炒股收入的高一些。
新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最近,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纷纷以自有资金申购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以往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中获利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新通知的规定,显然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申购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作用。
基金管理公司享受的上述待遇,是否能延伸到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精神,证券公司自营时,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从现行的规定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取得的收益,由于包括差价收入,因而并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甚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都不清晰。这样,在税收政策方面,与证券投资基金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就处于劣势。这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积极性,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展呢?
笔者认为,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要求看,税收政策的优惠,可以逐步放宽到更多的理财产品,包括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的理财计划,信托公司的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保险公司的投资联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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