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利润要求不能太低
    2008-03-27    作者:陈奇    来源:中国证券报
  从开设目的来看,创业板是为国家自主创新的战略目标服务的,同时也是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因此,我们相信创业板能够给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从有关创业板发行上市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无论是上市条件,还是信息披露以及监管,都有涉及。但其中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好像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反而在营业收入增长率方面,有很明确的规定,即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笔者认为,对一个创新企业来说,看它有没有潜力,是否值得投资者投资,关键要看利润增长率,而不只是营业收入增长率。资金只有注入到能够带来更多利润、更能够给投资者带来回报的企业,才能达到企业和投资者双赢的目的。所以,建议把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改为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另外,在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对发行人披露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的,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这些确实很有必要,但笔者认为应该更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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