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管理岂能变成“部门私权”
    2008-03-24    本报记者:伍皓 关桂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要从根本上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等公共资源管理”。这是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写入规范公共资源管理的内容。
  近年来,公共资源究竟应该由谁来管、究竟应该如何管理的话题,越来越多地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所有的矛头几乎都指向公共资源被部门垄断和部门利益化。理论上说,公共资源属于国家和全体公民,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应该属于公众,各级政府对公共资源有管理和依法支配的权力,但只是代公众行使管理。
  然而,一些政府部门在对公共资源进行管理时却时时暴露出“本位”思想,谁掌握着某一方面的稀缺公共资源,谁似乎就成了这些公共资源的“主宰”。公共资源成了这些部门的垄断资源,公共资源的管理权变成了小集团的“部门私权”。在这样的理念之下,一些部门的公共资源管理因此饱受诟病,如:身份证号码是公共资源,凭什么要收费查询?街道是公共资源,凭什么就被一些部门据为己有停车收费?车牌是公共资源,凭什么就可以选出所谓“吉祥号码”来卖钱?诸如此类,公众的诘问一直都没有停止过。
  更有甚者,一些手中掌握稀缺公共资源的饕餮巨贪,还把公共资源变成谋取一己私利的“摇钱树”。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在任昆明市副市长期间,全昆明市的“地皮”似乎都成了他的私有资源,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想批给谁就批给谁,其中一次“交易”就受贿港币10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创下全国单笔受贿金额之最。按理,胡星作为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对土地和城市规划这些公共资源只有依法管理权,但他却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处置权。说到底,这正是公共资源管理规范缺失的漏洞。
  现在,政府工作报告鲜明地提出要规范公共资源管理,显示了政府加强廉政建设、提高管理透明度的坚强决心。公共资源的管理,理应还权于公众,政府在行使公共资源管理权力时,应该更广泛地听取公众的意见,要尊重民意,依法进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切实服务于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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