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为开征物业税而过度紧张
    2008-02-18    作者:黄栀梓    来源:四川在线

  最近关于北京市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物业税“空转实”的报道令物业税再次成为焦点。不过其后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澄清说,北京6月份开征物业税“是一件没影儿的事”。记者日前向有关权威人士了解情况,发现所谓“物业税试点”是个美丽的误会,北京、深圳、辽宁、江苏、天津等地进行的只是“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物业税在近两年内都不可能开征。(2月14日《广州日报》)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增加国民财产性收入,而物业税是针对国民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对国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因而在近期内开征物业税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当前,我国开征物业税时机尚未来临,配套条件也不具备,制约因素还很多,还需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研究论证,只有在此基础上再出台开征物业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够使物业税在稳中求进。
  现在房地产部门、金融部门和税务部门都没有完全联网,根本无法进行相关信息共享,这只是开征物业税在征收管理层面上存在的一个制约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开征物业税要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要有法可依,最起码也应该有政策可依,而目前我国对开征物业税既没有通过相关立法,也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岂能够说征就征?
  开征物业税涉及面广,牵涉到千家万户,关联着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要出台开征物业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首先应该得到公众的支持,使之具有群众基础,而目前一些地方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和效率都还不是很高,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未得到民众的完全公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征物业税,会引起种种猜疑和反感,其群众基础是不够牢靠的;其次是物业税与现有税费之间的关系尚未理清,在针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一些旧税和收费还没有废除、取消的情况下,新开征物业税,岂不是税上加税、费上加税,这于情不符、于理不合、于法不容,也会引起民怨和公愤;其三是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物业税税基和税率也很低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只能规定上下限幅度,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收入和房地产的价值水平评估确定。
  不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逐步健全,房屋已经成为大多数家庭的资产构成,这就意味着开征物业税的社会物质基础已经基本具备;再从开征物业税的技术层面来看,当前可以按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不同档次以及不同新旧程度的物业做出价格评估,并确立一定的折扣系数来征税,也就是说开征物业税的技术条件也基本具备。只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尚须时日,管理层面还须在信息资源共享上进一步磨合,为其征收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
  因此,我国开征物业税还必须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民众对此既要有心理准备,但也不必为此而恐慌,更不要“见风就是雨”,误读、误解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政策,为此平添紧张气氛,而应该以平常、理性、理智的心态对待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平和、平静地迎接和应对开征物业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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