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回购上市经适房
    2008-01-25    吴睿鸫(河北 职员)    来源:新京报

  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办法已制定完毕,将于近期面向社会公示。近日,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透露,该办法将对新老经济适用房套用不同的管理政策,办法实施后,对再上市的新经济适用房,政府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溢价,初步确定收取溢价比例达到70%(《京华时报》1月24日)。

  经济适用房本是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的福利住房,现在,却有不少经适房拥有者把它当作投资的工具,利用其与市场上商品房的巨额差价,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北京市出台新经济适用房新政,对上市经济适用房收取高达70%的溢价不仅会有效打击经济适用房的“炒客”,更为重要的是,也能让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宗旨重新回归。
  相对而言,北京市出台的这项公共政策,比前段时间杭州市出台的55%的收益上缴政府的制度,更加强硬和有力度。然而这项政策执行起来势必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很有可能成为纸上的画饼。
  一方面,该政策会面临来自强势资本和权力的挑战。就全国而言,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上较为混乱,权贵资本利用手中的各种资源骗取经济适用房的事件,已变得屡见不鲜;另一方面,也有来自普通住户的阻力。对于一些无权无势的普通经济适用房持有者而言,照样可以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表面上买卖双方签订一份交易数额不大的合同,上缴的收益也会相应减少,而在合同外获取数目不小的收益。或者采取“以租代售”的形式,来规避现行政策。在这方面,二手房屋营业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失灵,同样是遇到了类似情形。
  所以笔者建议,政府不应该允许经济适用房上市自由销售。即使真的允许其上市,也应该让政府回购过来———即购房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价格评估小组,参照原有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评估价格后并进行公示,最后再进行回购。
  如果全面推行政府回购制度,不仅能阻断经济适用房持有者谋利的冲动,也能让国家再把这些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出售给正翘首期待的真正需要住房的弱势群体。况且,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有着制度依据。去年年底,建设部、发改委等七部委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30条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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