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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5 作者:肖华 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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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主要在细化哄抬价格的表现形式以及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四个方面作了修改。其中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也被列为处罚范围。 对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限定范围内的差价率、利润率,是法律授予政府一项重要的价格调控职能。在《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近一段时间内,一些物品价格不断上涨,加重了群众对民生的焦虑。在这些物品价格不断上涨的背后,几乎都有一个相同的理由,那就是“成本涨价”了,可是成本上涨就是价格上涨的理由吗?对消费者而言,成本和利润率时常让人一头雾水,看不清也无法知道。 据我所知,我国许多行业的利润率都比发达国家高,有的高达几倍甚至十几倍。最近召开的广东物价工作会议上就透露,整个广东电网的资产才只有800多亿元,算下来资产回报率高达11%,大大超过了国际上6%到8%的平均水平。如此利润率超过国际平均水平的还有石油、电信、银行等。2005年中石油的利润率是26.2%,埃克森美孚的利润率只有10.6%。我国电信企业的利润率高于20%,而其他国家不超过10%,在电信业发达的美国,利润率甚至还不到1%。在中国,一笔交易银行可以轻松赚到至少30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万分之一)的利差,而在成熟的市场上,能达到20个基点已经很不错了。 面对着惊人的利润率,好多企业还是想着法子涨价或者提高收费。从上面的一个个数据可以看出,这些企业的价格上涨实际上是没有理由的,即使成本上涨,理由也站不住脚。可是最后,有的企业价格还是上涨了。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很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我们却没有规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是多少,而这些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往往是垄断经营的,所以,在有些时候政府调控物价显得力不从心。 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往往和民生有着极大的关系,它的价格变动常常会带动其他商品价格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加大调控力度,用好差价率、利润率这个价格法赋予政府的武器。 现在,国务院修改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把超过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列为处罚范围。而现有的差价率、利润率是否合理呢?我觉得,首先要限定那些和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利润率。只有规定了这些商品和服务利润率是多少,才能改变我国一些重要商品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是发达国家的几倍、十几倍的状况,有关部门才能更加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降价或者不得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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