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确保资源税改革不损民众利益
    2007-12-25    作者:吴睿鸫    来源:证券时报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表示“我国改革资源税制度,将实行从价计征和保护资源的方法”,这表明我国资源税改已是箭在弦上。

  资源税的开征始于1993年,尽管从2004年以来,国家多次调高税率,但是与实际资源价格相比,还是过低。尤其与国外相比,更是有天壤之别,譬如,我国现行的原油从价税率为1.5%,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不到美国、德国、法国的三十分之一。
  随着石油、煤炭等资源价格的急剧攀升,以及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资源税仍原地踏步,已愈发不合时宜。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权威人士向社会宣布,将加快资源税改革的进程,意义非同寻常。因为这不仅能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而且还能有效遏制企业的浪费资源行为。
  围绕着资源税的改革将会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改革都不能损害民众的利益,相反,其改革成果都应让老百姓分享和受益,这是评判任何一项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尺。资源税改革当然也不例外。笔者以为,目前的问题是,要想让公众在资源税改革中得到益处,关健是要重新调整现有利益分配格局,具体来讲,就是中央要让利地方,让地方拿大头。
  目前,资源税属于共享税,中央拿了大部分,只给地县(区)留下25%。不过,按常理说,矿产资源既然是国家的公共资源,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属地资源,经济才得以发展起来的,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不但造成环境状况急剧下降,而且所造成的土地和水资源的严重流失和浪费,完全由当地民众承担。像石油等国有垄断企业对当地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失衡,几乎只有收益而不承担责任,相反,地方民众和地方政府却不能从其丰富的矿产资源中得到合理的收益。
  退一步讲,对中央财政而言,在资源税分享方面,让利于地方,并无大碍。长期以来,资源税一直是我国开征的所有税种中的“芝麻税”。譬如,2005年1至10月,全国征收入库资源税也仅为114.5亿元,只占2004年30866亿元税收总收入的0.37%,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对地方而言,情况则大不一样。多分享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瓶颈问题。
  此外,更让公众揪心的是,在资源税改革过程中,企业会不会把资源税税赋向老百姓身上转嫁。如果资源税上调后,最终带来的是能源价格的普遍上涨,那么,资源税改革势必会让百姓利益受损,这不仅与国家调整资源税的初衷相悖,更不符合国家改革成果最终让百姓分享的美好愿景。
  所以,要想保障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解决好收入归属问题。合理的分配方式是,中央分享小部分,地方分享大部分,这个比例最低应是四六开(也就是中央要40%,地方要60%);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另一方面,在防止资源税向老百姓转嫁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消化因税赋增加带来的负担;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加大资源产品价格的监控力度,避免企业强势地位掌控定价博弈,恣意转嫁资源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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