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上交利润比例还有提升空间
    2007-12-13    马红漫(上海 经济学博士)    来源:新京报

  万亿规模的利润总量,却只拿出不到4%的比例上缴国库,这样的红利上缴“业绩”恐怕不能令人满意。
  11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应交利润的比例,按行业不同分三类执行,其中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最大为10%。
  《办法》的发布意味着央企上缴红利的制度细节终于落定,但最终确定的红利缴纳比例还有提升空间。
  首先一点,按照《办法》的规定,央企上缴的红利规模低于公众期望。有媒体根据今年三季报相关上市公司的净利润进行了测算,估计2008年相关上市公司利润上交规模约在170亿元,而整体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规模预计在340亿元上下(《上海商报》12月12日)。
与340亿的上缴规模相对应的,是另外一个天文数字———1万亿。
  万亿规模的利润总量,却只拿出不到4%的比例上缴国库,这样的红利上缴“业绩”恐怕不能令人满意。而按照《办法》所言的“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这意味着一般而言,既定的缴纳比例至少在三年将不会做出大的变动。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人们或许不得不逐渐接受央企微薄的红利缴纳规模,但是这样的“接受”不仅让推动央企红利上缴的初衷落空,甚至可能成为危害社会基本公平体制的重要因素。
  事实上,央企向国家财政上缴红利本是极为正常的举动。为了实现国企的脱困,财政还把大量的隐形资本免费注入,在上个世纪90年代,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补贴一度达到财政收入的20%。随着多数央企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海外上市公司,央企的利益格局已经出现明显的多元化。如果再在国企上缴红利问题上让步,那么最终可能让本国国民利益、特别是弱势阶层的利益受到侵害。
  就以中石油为例,2006年中石油的利润将达到1850亿元。但对于1850亿元的巨额利润,在扣除33%的企业所得税之后,剩下的67%中的45%用于股市分红,55%拿出来进行再投资。由于去年中石油尚未回归A股,照此测算,中石油拿出了560.79亿元用于海外投资者的分红,而国家的财政投入和A股市场的投资者都无缘于如此丰厚的分红“蛋糕”。
  可见,中石油等央企上市公司并非不分红,但对于国内的中低收入阶层,一方面他们没有财产和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无法分享资本盛宴,另一方面国家财政放弃分红权利,意味着用于中低收入阶层保障的资金随之减少。不仅如此,由于央企巨额利润无成本的留存企业,增加了企业扩大投资的能力和冲动,也成为导致当下宏观经济趋热,甚至是推动物价上涨的因素之一,这同样也会影响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
  由此,央企上市后的利益分化与保障社会公平性的制度缺失,两者的交织会强化社会的不公平性。央企万亿巨额利润背后的“全体国民”利益不应再被随意忽视,否则诸如“亚洲最赚钱公司”的“光环”只会刺痛公众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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