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欲行先破除垄断
    2007-12-05    杨涛    来源:新京报

  能源定价以市场为主导,面临现有市场结构不合理、能源战略多目标之间存在一定冲突等挑战。

  12月3日,《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把能源定价原则表述为:“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12月4日《新京报》)。

结构不优化市场化更糟

  政府放松价格管制是一个总体趋势,我国将来的能源法是符合大方向的。然而也要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不仅尚未有效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而且能源市场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在此背景下,在促使能源价格形成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到可能扭曲改革效果的各类因素。
  能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必须以能源市场结构优化为前提。事实上,以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为例,近年来已出现放松价格管制的倾向。然而,完全过渡到以市场为主导定价,在当下也是不合理的。当前我国的能源市场,很大程度上属于完全垄断市场。如果放任这样的市场来自行定价,必然会导致价格联盟和串谋,损害最终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例如,在燃油紧缺的舆论下,以高额亏损为理由,包括冶炼在内的很多企业都要求放开价格控制。但是,石油产业从上游的开采、中游的冶炼、到下游的销售,很多都掌握在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巨头手里,它们从上游获得的垄断利润,在弥补下游亏损后,仍然能实现巨额盈利。所以,能源价格要以市场为主导,前提是这个市场是良性的,否则还不如由政府控制。
  这就要求真正放开市场准入,培育市场竞争环境。虽然由于能源的自然垄断性和战略性,各国都难以形成完全竞争市场,也多是垄断竞争市场,我国起码也应该促使能源市场向寡头垄断转换,作为进一步扩大竞争的基础。电信行业就提供了一个逐渐弱化市场垄断性的案例。

目标有远近改革需统筹

  能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要服务于两大最终目标,即国家战略目标和民生目标。从国家战略角度看,我国面临的难点是对国际能源定价机制缺乏影响力,在国际能源价格波动时很被动;同时,也要运用价格机制来真实反映能源企业成本,限制过度开发带来的高利润,引导企业利润流向。
  从民生角度看,在某些情况下,能源价格过度市场化可能会使公众利益受损。与国外相比,我国人均收入水平、消费水平都远远落后,因此虽然能源价格低于国外,但实际公众支出成本的相对比重可能会更高。而在能源市场垄断程度高的情况下,能源企业的成本转嫁能力强,如石油、天然气等领域价格改革的成本,可能更多由消费者被迫埋单。由此,在走向能源市场化定价的趋势下,两大目标可能有矛盾性,处理好长期还是短期利益,以及改革速度的把握,都是非常重要的。
  能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也要有利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目前我国仍然以煤作为主要能源,这在世界上已经不多了。这种能源消费结构造成了能源系统整体效率低、环境污染重。从国家长远利益看,改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该成为一项基本国策。
  然而,目前的能源价格体系不仅在传统能源方面问题多多,更没有适应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使得在市场上新能源很难与常规能源竞争,因此针对各类新能源,应该与传统能源区别开,形成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为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创造基础条件。
  《能源法》的顺利实施还需要修改和增加现有能源单行法,强化其现实操作性,从而在围绕能源价格延伸的改革中,避免被利益集团所左右,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和公众利益。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