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部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实施之前,却出现了一波“辞工高潮”,令许多老员工的饭碗不保。这不由人不深思。 继LG中国公司大量结构化裁员、沃尔玛企业批量炒人之后,最近又有近万名工龄达8年之久的知名民企华为的老员工,被要求集体主动辞职,以新员工身份重新竞争上岗。据说,许多企业还有意效仿华为方案。 尽管用人单位不愿承认这是对新劳动合同法的“闻风而动”,但是,由于被辞工者多为工龄较长、接近10年之“约”的老员工,这一做法便近乎于“司马昭之心”——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亮剑”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都将自动获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是用人单位合法规避,还是钻法律之隙打“时间差”?新劳动法尚未“出师”就被钻了个空子,这让人不禁为新法实施之路捏一把汗。 早在劳动合同法起草阶段,就争议不断。今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获得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一边是媒体兴高采烈地总结出了诸如“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等十大对劳动者保护的亮点,一边也有忧心忡忡的预言:不少企业将通过解雇老员工,消化新法实施增加的资方用工成本。 从1998年到2003年,我国制造业从业人员的人工成本人均年递增6.4%,而同期工业GDP年均递增11.4%。低工资,构成中国产品竞争力优势之一,也诱惑了外国投资者纷至沓来。甚至,靠压缩劳动力成本来获取竞争力,成为一些企业的“自觉首选”,“资本无道德”的论调在中国不乏市场。 然而,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劳动监察,以及强大的社会监督,可以弥补和提高用人单位的“道德水准”——最起码达到合法用工的底线。另一个担忧也正在于此:“执法不力”的通病,同样反映在劳动关系的监察中。 1995年我国第一部劳动法施行至今,已有13年,“劳弱资强”的失衡局面,仍然存在。 游走于新法条文与现实利益之间,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机会主义意识”,往往不仅不会受到抑制,反而膨胀。眼下迎接新法的“企业人力资源的异动”,就提醒我们: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难度,恐怕超出人们预期。当务之急就需要谨防有人与新劳动法捉迷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