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近几年,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不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大幅提高。(10月3日新华网)
确如这位负责人所说,“最近几年,是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最快、调整幅度最大的几年。”2004年4月至2006年底,不到三年里,每个省份平均调整了1.9次;而2004年3月前,十年间全国每个省份平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3.8次。2006年底,各省份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的平均值,在2004年底的基础上年均增幅达14%,比1994年底至2004年底年均增幅高6个百分点。2006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一般在30%左右,幅度最高的省份达到64%。 但是,我们观察、分析与判断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绝对不能、也不应该忽略各地原有的最低工资标准基数普遍过低这样一种前提条件和客观事实。工资标准并非孤立的,由于原有基数差异过大,因此,我们在分析多个样本、多组数值的时候,不能单看某个样本、某个数值的增长幅度,而需要进行纵向与横向比较,否则就会导致失真。换句话说,关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既要看增长的幅度,还要看增加的金额;既要看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还要看其他工资标准的调整。 就以这位负责人所说2006年为例。在这一年,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又一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即便如此,许多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在500元以下,江西为360元,河南为480元,湖北为460元,大连450元;最低的为江西边远地区,仅270元。上海自2006年9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达到了750元。广东省最高一档780元,最低一档仅为450元。深圳自2006年7月1日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为全国最高,两级工资分别为810元和700元。 由此不难看出,尽管最近几年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最快,调整的幅度也最大,可是,由于原有基数过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实依然处于非常低的水平上。既落后于当地的工资增长幅度,更远落后于经济快速增长的速度。 笔者并非是说最低工资标准增长的幅度与增加的金额就一定要超过其他的工资标准,也不是说越高就越好,而是说,在原有基数过低的语境下,如果仅把眼光盯在、或满足于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大幅提高”上,则有可能在客观上传达出一种错误的信息,给人一种错觉,并给决策造成失误、给劳资制造矛盾、给经济发展带来障碍。 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至60%。为了科学合理,往往还要结合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经济发展与物价增长因素法等进行反复测算确定。而目前国内各地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都处于过低的水平。有些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本就达不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深圳在全国最高,也不过810元/月(注:上海今年9月1日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提高到了840元,超过了深圳)。按照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的数字显示,深圳从业人员2005年工资收入人均达到2.94万元。可见,81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远未达到国际通行的标准。并且请注意,最低工资标准是参照两年前人均工资制定的,两年时间过去,当其他的行业、工种、人员都在继续加薪的情况下,中间的差距还会更大。另外,如果再考虑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810元/月的工资收入在深圳显然根本无法充分补偿劳动力成本,必然会影响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发展与其他合理诉求了。 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是深得老百姓拥护和欢迎的,但是,在具体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他们受益于这项制度其实还很有限。因此,仅仅把目光放在过去几年增长幅度是很不够的。重要的是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包括建立起最低工资标准稳定、正常、合理的增长机制,不能让最低工资标准永远处于非常低的水平、加大与平均工资水平的距离。这样做,既可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又可以有效增加消费需求。更重要的是,既是维护和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是为了让中低收入者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起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切实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