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外企超标排污反倒吸引外企
    2007-09-26    山峰    来源:光明日报
    国家环保总局近日透露,今年5月,环保总局专家在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一家从事液压挖掘机生产的大型外商独资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发现,车间产生的废水被直接排进了下水管道。专家对水样进行检测,其外排废水PH值高达11.18(按规定应在7到9之间),显示该公司废水已呈强碱性。合肥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恢复水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罚款10万元人民币并征收超标排污费。随后,该企业按规定缴纳了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其总排污水处理站也已建成调试,对排污口进行了规范化整治,厂区内污水经过处理已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此后才正式通过了安徽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的摘牌验收。
    在人们的印象中,外资企业,尤其是一些令大众“如雷贯耳”的跨国公司不仅技术装备好,环保投入和标准也较高。这种印象也确有合理之处,在全国目前仅有的38家国家环境友好企业中,大约1/3都是外资企业。但从近年曝光的事实看,一些外企包括著名跨国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也是无法回避的事实。谈及此,有专家痛心地指出,除个别外企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甚至有意逃避环保责任外,一些地方对待外资的“土政策”以及盲目优惠是外企环境违法的最大保护伞。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在吸收利用外资的过程中收获了大量成果,真切感受到外资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弥补了国内资本不足,带动经济快速增长;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了我国商品出口竞争力;广大群众也因此增加了就业机会,得到了实惠。因此,中国人认准一个道理: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仍然是我们对待外资的基本态度,建设服务型政府,继续改善吸收外资综合环境在很长时期内都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但是,也正是因为看到了引进外资的种种益处,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不惜竞相优惠。据说,一些外商拿着资金和项目往往并不急于投资,即使看中了某一个投资地也不急于敲定,而是同时与另外数家地方政府谈条件,结果最终诱使某些地方给出“吐血”优惠政策。对个别外企的环境违法现象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宽容策略就是个别地区对外资未见诸文字的“优惠待遇”之一。打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过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编制的《中国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在谈及“十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时,该规划第一条就指出:引进外资“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计成本盲目招商引资,片面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商务部的“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在用较大篇幅指导地方如何改善投资环境之后,也发出明确信号:要研究确定吸收外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切实杜绝招商引资中违法违规变相给予优惠政策的行为。
    面对资源制约较突出,环境污染较严重的现实,在今后吸收利用外资过程中,我们就是要理直气壮地限制污染严重、对环境破坏大的投资项目,就是要理直气壮地加强环境执法,决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伤害可持续发展。
    我们当然理解一些地方政府的良苦用心,他们担心对外企严格执法会影响其投资热情。但从经济发展规律和稍长时间范围看,这种担心是多余的。通过立法和执法,防止外商投资企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会影响外资进入的积极性,更不会使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我们只有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依法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的外商来华投资环境,保护外企在华合法权益,办事高效,法律严明,才能更好地吸引外资。此外早有不少外商表示,他们并不被那些不规范的“优惠条件”所诱惑和困扰,他们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和生产要素的低成本。而就个别指望获得特殊“关照”减少环保投入的外企而言,如果只是你一家企业因受到“关照”而偷偷超标排污,你可能暂时会节约一点投入和成本。但倘若有更多的企业都纷纷仿效,你敢说自己不会成为恶劣环境的受害者吗?
    引资之理犹如引凤与筑巢,只有巢筑得好,凤才能来;巢出了问题,凤来了也留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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