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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该局副局长屈万祥表示,“正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这是否意味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将成为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后,献给公众的第一份“见面礼”?人们充满期待。希望这个“见面礼”不会等待太久,有关部门能给出一个相对明确的时间表,这既是对公众的承诺,也是反腐败严峻形势的使命所托。 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里,不能缺少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财产向公众公开的制度。如果有申报而缺乏公开,财产申报制度最终或者流于形式,或因缺乏公众监督而难以落实。 我国曾于1995年5月25日发布过《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开始推行收入申报制度;2001年6月15日,中纪委、中
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对高级干部申报家庭财产提出了要求。但是,由于缺乏信息公开,财产是否申报、申报状况是否属实、有关官员财产来历不明是否受到追究等问题,公众并不知情。而从反腐败的总体态势来看,以上相关办法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也是预防腐败局将继续研究推行这一制度的原因。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财产申报制度都是通过信息公开的办法来体现的。 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1883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而对于这些财产公示,往往是以政府公报形式发布的,任何公民都可以随时查阅。 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务员财产申报,也遵循“公开”这一国际惯例和规则。随着今年香港新一届特区政府于7月1日正式就任,有关官员的私人物业及财产资料亦于翌日公开供公众查阅。香港《紫荆》杂志甚至来了个官员财产“大起底”,揭示港府高官“楼王”坐拥9套房产,而特首只剩一宅出租(《广州日报》9月11日)。自2002年7月香港特区政府实行官员利益申报制度以来,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2002年8月,在前特首董建华申报的清单中,甚至连一包花生也不放过。 为确保申报制度落到实处,香港特区政府还配以严格的问责制度。2003年,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为在购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利益申报而遭受公众质疑,最终被迫辞职。可见,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问责,是一个完整的廉政监督链条,缺一不可。 而我国早在1994年就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但立法还未完成。此后,人们相继寄望于《公务员法》和将于明年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都没有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官员财产与个人隐私之间如何界定,并不明晰。而在去年底出台的《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中,甚至明确“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不应公开。可以预见,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出台过程,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但反腐败本来就不会是简单易行的,需要改革的勇气和智慧;而在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越早推行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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