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催生裁员潮?
    2007-09-13    作者:李记    来源:华商报

  虽然离明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尚有时日,但不少单位为了避免支付高额费用等原因,已经陆续作出了裁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9月11日,劳动法专家给员工打起了“预防针”:从现在起至年底前,如果在单位无故受处分,单位故意制造事端和纠纷等问题,可多求助劳动、工会、法律等部门。(9月12日《新闻晨报》)

  无独有偶,裁员潮的暗涌,已经在深圳市的教师群体中显现出来。据《南方都市报》9月12日报道,深圳市部分代课教师相继在今年8月突然被校方辞退,没有补偿金,唯一的理由是“合同到期”。可这些教师却认为,真正的原因是新《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为了规避与代课老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将已经代课年满或超过10年的他们清退。
  无端被辞退,这些教师们感到憋屈和冤屈,可以理解。但是,或大或小的裁员潮的到来,带有某种“不可避免”的悲剧色彩,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必然要出现的正常现象。原因很简单,“趋利避害”、用最优组合获取最大利益,也是用人单位的本能和本性。用人单位如此一 “辞”一“聘”、“辞”后再“聘”,就新《劳动合同法》条文而言,钻了空子又卖乖,他们当然乐此不疲。
  从这个角度上说,必然要有一部分人为新法的出台付出代价。但在笔者看来,如何力避裁员潮的随意性和扩大化,如何将裁员潮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是政府有关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在新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慎之又慎、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于相当部分暂时没被现有劳动保障体系涵盖,或者是游离于正规劳动保障体系之外的员工而言,面对裁员潮的来临,大伙在平时的工作中必定谨小慎微、如履薄冰。但对于占据强势话语权和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而言,他们往往拥有至高无上的裁员主动权,裁员行为难免会带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随意性。用人单位一旦明确了一定的裁员计划和意向,员工哪怕在工作中有丝毫的纰漏和失误,都极有可能成为被辞和被裁的原因和借口。况且,用人单位总能找到即便有“胡搅蛮缠”嫌疑,但从法律法规上看“无懈可击”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有一部分员工备感冤屈和憋屈,成为“吃了黄连”说不出苦、无法说苦的“哑巴”。
  其实,对相当多数的公众而言,他们能够理解“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必然会出现裁员潮、必然会有一部分人付出被辞和被裁的代价”这个趋势性道理,公众真正担忧的,是裁员潮是以一种隐蔽的、被掌控的方式进行,而自己稀里糊涂、很不幸地充当了“吃了黄连”说不出苦、无法说苦的“哑巴”。对相当多数的公众而言,他们真正畏惧和担忧的,不是裁员潮的到来,而是裁员潮的到来是以一种既不公正公平又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的。
  但对用人单位而言,裁员的进行大约总会在隐蔽、至少是半遮半掩的情况下进行,裁员潮里公正公平的竞争,恐怕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在这种情况下,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这几个月时间里,政府有关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动用何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力避裁员潮的随意性和扩大化,如何将裁员潮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让裁员潮里少点憋屈和冤屈,刻不容缓,更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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