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难在资方太强势
    2007-08-24    江苏 尹卫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人日前说,在非公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很难,存在“四不”:即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资方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见8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劳资双方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法律行为。也称之工资谈判,正常每年进行一次,根据上年度企业效益情况确定当年职工工资水平,这是保障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增加和物价上涨而有所提高的工资增长机制。
  而现实状况是,“四不”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大量存在。笔者分析,企业不愿谈是主因、是要害,其他“三不”则是由此衍生出的“附加品”。企业不愿谈,职工自然不敢谈,而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大都脱不了老板眼色控制,能为职工说多少公道话?工资集体协商难以推行,关键难在资方太强势,劳动者太弱势,劳资双方博弈严重失衡。试想,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语境下,劳动者提出涨工资极有可能被“炒”、被解雇,失去现有的工作和收入,谁又敢冒这么大的风险与老板谈工资?对不合理的工资待遇只能采取忍气吞声。
  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了那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缺乏对员工人性关怀的老板,总是希望给予职工的待遇最小化,从工人身上赚取的剩余价值最大化。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决不能容许这种现象存在,需要通过立法强化职工的博弈力量。工资集体协商体现了对劳资双方权益的兼顾与保护,是完全公平的,但一些企业拒绝谈,认为协商工资有利于劳动者,这是对相关法律的误读,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的法律权益,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拒绝谈判,不得剥夺要求工资协商的职工饭碗。
  协商工资的前提是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签约,如果协商不成,政府就该干预。目前许多地方每年都公布工资指导线,包括最高或最低工资增长幅度,但只供参考,许多单位并不执行,政府工资指导线成了高不可及的“甜果”,吃不着。这种现象亟待改变,政府部门应通过对企业效益的“年审”,确定工资标准强制执行,以保证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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