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调控没有“中间道路”可选
    2007-08-23    作者:李季先    来源:证券时报

  启动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正在经历方向上的局部重大调整。在近期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的第三个与城市住房体制改革相关的法规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政府+市场”双轨模式代替了以往的单一“市场主轴”模式,成为下一步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特别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
  根据《意见》,保障类住房的受益群体由“最低收入者”扩大到“低收入者”,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保障类住房开发的资金来源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由此前的5%提高到10%。此外,在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和廉租房、经适房税惠的基础上,为让保障类住房真正回归其“保障”的本位,保障类住房的面积被明确限定在50至60平方米之内。所有这些以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为目标的政策措施都真切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也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调控住房,尤其是保障性住房问题的决心。
  基于立法的针对性和紧迫性要求,《意见》主要是对保障性住房建构的法律语言重述,而没有更多牵涉到关注人群更多的商品房问题。对此,很多观察家认为,在目前炒得火热的住房调控问题上,中国似乎在走一条“折衷”的中间路线,即大路朝天,商品性住房与政府保障性住房各走一边。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重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制的显然只能是后者。
  “中间路线”或“中间道路”,由于其很符合部分学者所倡导的“让市场的归市场,让行政的归行政”,因而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政商学界的一种主流房地产调控声音,听起来也并不是没有道理。但问题在于“中间道路”也好,“中间路线”也罢,其前提是市场与行政所辖的“域”是可以截然分野的,至少是可以粗略厘清的,尔后市场之手和行政之手才可以在各自的“域”内各司其职。遗憾的是,在中国当下房地产领域,这个“域”的界限尚不清楚,市场之手与行政之手发挥作用的“域”经常是夹缠在一起的。
  一方面,在既有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很难在住房调控问题上处于超脱的独立监管者地位,在住房建设的零和游戏中,保障性住房往往不得不让步于商品性住房;另一面,恪于两类住房当下的开发建设者都是高度市场化的房地产开放商,而房地产开发商一旦市场化后就有自己独立于公共利益之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原有的国有房地产开发商。
  在这种制度性隐喻下,解决当下城镇住房难问题,采用市场与行政互有交叉的“两条腿”走路是可以的,而且也是必须的,符合《意见》所倡导的“政府+市场”的政策精神。但如果像个别主张“中间道路”的学者所说的那样,“让市场的归市场,让行政的归行政,行政之手不得插手市场领域”,则在房地产调控的大环境即房地产行业高度垄断(包括政府垄断和房地产企业垄断)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除了从利益输送中获益的房地产商等攻守同盟外,对一般期盼买房安身立命的国民来说,百害而无一益。
  与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一样,中国住房调控的空间很大,但也很小,任何调控那怕是微妙的政策变动,都会被不同的利益群体解读为有所倾向的利好或利空,而不以一般的经济规律论。譬如加息在西方成熟市场一般都被解读为利空,可在中国市场上却偏偏成了利空出尽的利好。具体到国务院本次住房调控,《意见》加快廉、经房建设,限制集资建房本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正常之举,不过到了房地产商那里,就成了堵死房屋供应的“第三条”道路,成了实实在在的利好。如果大多数开放商透过《意见》想当然地认为寻到了中央政府住房调控走“中间道路”的证据,并大肆曲解《意见》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决心,这种误读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实际上,在住房调控问题上,就我国国情而言,不会有什么“中间道路”。中央政府的政策宣示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不过,具体到对百姓住房等民生话题的关怀上,却从来都是一致的、务实的。中国住房改革不管是采用“政府+市场”的双轨模式,还是过去采用的“市场主轴”、“政府主导”等单一模式,都是以民生为其政策依归的。“中间道路”所谓的“中间”,只不过是西方经济理论在中国房地产领域机械适用的翻版,其所说的中间不是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的最优折衷、不是“政府+市场”有机组合,不是以保证大多数人住房利益为出发点,其有的只是市场与行政手段运用的简单、机械划分。中国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寻求牺牲大多数人利益的住房调控“中间道路”。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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