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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5 作者:张义杰 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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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但众多在高房价中挣扎的中低收入者,不得不继续关注如何实现“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关于“中小套型”住房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中低价位”如何实现,一直以来则缺少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办法。 “中低价位”,自然是不能确定个绝对数,也不能只是泛泛说说而已。确定增加“中低价位”住房也要以居民收入水平为依据。 有关部门应确定出中等及偏低收入群体能够接受的“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指导价水平,“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至于“中低价位”住房的指导价如何得以贯彻,去年“国十五条”也曾有明确规定。就是“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这句话主语“土地的供应”的“土地”,就应该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而它的比例应该“70%”,如此“中低价位”才是和“中小套型”相对应统一的调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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