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还有多少霸道的“惯例”?
    2007-08-07    作者:陈守湖    来源:贵州都市报

   存款不按实际天数计息,但贷款呢,每一家银行却都是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的。
  工行个人活期存款的计息方式自今年1月20日起已进行了调整,工行将按存款人在银行存款的实际天数支付利息。而此前,工行一直沿用全年360天,无论大月、小月每月按30天计息的方式(据《新京报》8月5日报道)。

  按实际天数支付利息这样的民意诉求,是一种再合理不过的消费者权利,但在牛气冲天的中国银行业里却成了一道怎么也迈不过去的坎。去年,北京储户段先生为此将工商银行朝阳支行告上法庭。虽然最终败诉,但段先生代表储户表达了对于银行利息计算霸王规定的强烈不满。
  存款不按实际天数计息,但贷款呢,每一家银行却都是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的。可见银行的所谓惯例,只不过是对于自己利益的强硬维护罢了。更有甚者,还搬出国际惯例来说事,称国外也有银行这样计息。在不利储户的土政策受到诟病时,中国的银行总能躲进“国际惯例”之下避风。充分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千方百计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辩护。
  无论托辞行业习惯也好,或是改头换面的“国际惯例”也好。有一点必须明确的是,所有的行业规则要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但在31日不计存款利息这个问题上,银行却选择了蒙混过关,如果不是北京那位段先生去年的一桩官司,这个盖子不知道要捂多久。银行与储户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但由于金融业的专业性,合同双方先天就不对等。格式合同条款由强势的银行制定,解释权也属于银行。倘承认银行在31日不计存款利息问题上的解释,就是对于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的纵容,明显有悖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不按实际存款天数计息,跨行查询收费,办业务屡屡排长队,某些银行柜台不办理现金缴费……中国银行业的举动让我们看到国有银行改制的任重道远。倘没有改掉骨子里对于储户权益的漠视意识,如果一天热衷于陈芝麻烂谷子的内部惯例,改制充其量只是换汤不换药而已。事实上,许多小银行早就按实际存款日计算利息了。大银行顽固坚持1965年出台的计息规定,店大欺客的霸王思想昭然若揭。按实际存款天数计息,非不能为,实不为也。
  工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实际天数付息无疑是对储户权利的尊重,让我们看到了消费者权利与银行利益博弈的些许曙光,我们期待工行此举具备多米诺骨牌效应。更希望监管部门盘点一下银行的惯例,这里头到底有多少侵害储户权利的条款?能不能给储户一个明白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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