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一部分垄断行业工资水平过高、工资增长过快,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我国将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这样的新闻似乎很难算作新闻了。每过一段时间,就会有报道称某某地方某某企业工资高到离谱。与此相伴,每过一段时间,又会有报道称某某部门某某人物提出“限高托底”云云。不客气地说,对于这两类报道,前者足以让人产生“审丑疲劳”,后者足以让人产生“审美疲劳”。 年年喊打年年照旧,垄断行业工资水平过高的问题不仅依然存在,甚至与其他行业职工工资相比,收入差距反有扩大趋势。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最高行业人均工资水平是最低行业的2.63倍,到了2005年则扩大到了4.88倍,绝对差距也从8436元扩大到了32249元。 薪酬分配中存在的不公,严重影响了社会分配秩序、分配关系乃至社会稳定,应该加以重视并着力解决。不过,在解决方式上,应该先对问题进行细致梳理、分类区分,找出不同类型行业、企业中切实存在的病因病根,若非如此,则相关部门出台再多的“限薪令”,哪怕最后以立法方式加以管治,最后还是难以摆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恶俗。 邱小平在其讲话中提到了“垄断行业”一词,在忿忿不平的民意中,“垄断”一词也确实总是首当其冲遭千夫所指,然而,一个不无滑稽的现状却是,大量口诛笔伐的对象竟然是一个个“假想中”的“敌人”,换言之,到底哪些行业、哪些企业涉嫌垄断,至今全无定规。即使是最为“疑似”的水、电、煤、气以及石油、电信、航空、金融等部门,似乎也未见权威说法、明确认定。 这是一个既不正常但又“正常”的局面。垄断型企业中的大部分为国家所有,公权部门在对待他们的态度上经常处于投鼠忌器的尴尬中,因为在现行行政格局下,政府与国企的利益往往相互捆绑,前者对于自己到底是要追求国有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还是追求国民利益的最大化,似乎总是理论上清楚而实践中糊涂。举个例子来说,一段时间以来,有很多评论和报道直指跨国企业在华实行“掠夺式”并购,事实上,此方面法律法规所以滞后,有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在WTO背景下,政府很难厚此薄彼地保甲垄断又反乙垄断。 在大的时间、空间跨度内,相机抉择、“扬长避短”的做法总是不牢靠的,其中最显而易见的一点就是,由于存在难以克服的信息劣势,政府试图干预企业行为的努力最后往往不了了之。说句不客气的话,如果政府用心良苦的“限薪令”真能得到完全实行,那么国有企业的所有弊病也都能够依行政指令而完全克服,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也就无从谈起了。 所以,这还是一个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不受限制的垄断,往往滋生难以遏制的特权,而难以遏制的特权,又往往滋生难以清理的腐败。在这个利益传送通道中,如果不能从源头上进行必要的切除,那么行至员工分配这一末梢,其“枝繁叶茂”、“四处开花”将使再多、再强的审计监察人员都难免望洋兴叹。 更有甚者,根据奥尔森和斯蒂格利茨的研究,如果利益集团的数目足够少,那么集团就有充分的激励去影响政策制定者,以出台有利于自己的监管制度。因此,如欲“限薪”不再沦为儿戏,为今之计应该是,对于因政策而垄断的部门,如金融、电信、民航等,以放松管制、加快改制为出路;对于自然垄断型部门,如水、电、煤、气等,应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第一目标,其产品定价须实行严格的听证制度。 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成功运用了试错的智慧,这在市场化改革之初经验不多、路径不明的情况下,体现了渐进、实用的大原则。只不过,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在国企改革的漫长道路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教训,完全没有必要重走以往不甚成功的老路,重新试图以无所不包的政府管治去矫正本应由市场力量来矫正的扭曲。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