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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就“经济适用房到底该卖给谁”这个话题做了一期节目,我作为嘉宾参加了讨论。话题背景是:广东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梁桂全上周接受《新快报》采访时提出,经济适用房不应卖给贫困户,而应卖给中等收入者,至于贫困户,政府只需要提供廉租房就行了。梁桂全同时提出了一个概念:我们应该实现的是“居者有屋住”而不是“居者有其屋”。 看上去,梁桂全的话不无道理———在欧美国家,自有房比例不大,相当一部分人都是租房住。而中国的发展水平远远低于欧美,所以中国贫困家庭就更加没理由在白日里做住房梦了。梁桂全的这类看法,似乎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却不符合中国的语境。在当前“住房难”的现实语境下,梁专家的这番话遭遇“砖家”们的板砖,不可避免。 我认同梁桂全的“国情论”,但却不赞成“将经适房卖给中等收入者”的荒谬提议。我的看法是,经适房越来越显露出其既不“经济”又不“适用”的特点,不如直接取消算了。 当前,关于经适房制度的存废之争,主要集中在经适房到底有没有真正被低收入者获取这个问题上。主张废除的阵营认为,大量经适房实际上被富人通过关系与金钱谋取到了;主张保留的阵营则讥讽对手忽略了穷人拥有住房的梦想,认为经适房的制度初衷是好的,只是执行过程出了问题。 两方面的争论实际上都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在我看来,经适房的不合理性,根本在于其严重缺乏经济性、适用性以及公平性。 回到梁桂全的理论。经适房为什么不能卖给贫困户?道理很简单,因为经适房再怎么便宜,也不可能便宜到贫困家庭都买得起的地步。目前,不少城市的经适房已经超过了4000元/平方米,剔除日常开支,低收入者仅凑齐首期款的难度就已经不亚于走蜀道了。 而事实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不少靠东拼西凑买到经适房的穷人,住进新房后几近揭不开锅,至于交物业管理费,就更甭提了。这就是经适房最大的不经济性。 关于不适用性,很多人都已经质疑过了:大量的经适房实际“适用”了中等收入及高收入群体,而更多的穷人被排除在经适房的门外。如果非得说穷人们与经适房有关系的话,那就是他们通过向有钱人付租金,算是勉强住进了本该属于自己的经适房。3月15日出版的《信息时报》就有这样的报道:广州1/3的经适房被用来出租获利。 经适房是政府的一项福利,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难。而梁桂全认为经适房该卖给中等收入者。 毫无疑问,两者的设想都缺乏公平性。最简单的依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谁有资格建章立制把房子卖给特定的人群?谁有资格永久性地占用属于全体国民的资源?这便是经适房最大的不公平。 可见,解决穷人的住房问题,低价出租而不是出售经适房,是迄今为止最“适用”的方案。它不仅能从根本上避免经适房被一些并不贫穷的人钻空子,而且可以让那些日后脱贫致富的人自动丧失廉租房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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