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民事赔偿制度 别奢谈股市健康发展
    2007-05-30    作者:叶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目前股市在强大的监管压力下仍然内幕交易肆虐,主要原因是监管的方法、力度以及法律救济措施跟不上市场变化步伐,保护中小股民口惠而实不至。
  杭萧钢构高管在受到证监会不伤脾胃的行政处罚后,将遭遇中小股民的法律拦截。杭萧钢构的股民对杭萧钢构及法人代表单银木等四名高管提出起诉,首起诉讼案要求赔偿15244.38元,该起诉已于5月25日得到杭州市中级法院的立案受理。在中小股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时刻,有关部门显然应该把保护中小股民的承诺落到实处。否则,杭萧钢构不过是先行出笼横行之“鼠”,后继者源源不绝。
  面对杭萧钢构令人生疑的344亿美元大订单,还有不顾质疑与打压的十几个涨停板,证监会几十万元的处罚,相对于杭萧钢构炒家上可达亿元的巨大收益,比隔靴搔痒还不如。如此处罚力度显然难以承担后股改时代的严厉监管、建立规范市场的重任。
  证监会猫遭鼠戏,是监管者的耻辱。
  就客观原因而论,证监会碰到的是更精明的对手。对于杭萧钢构处罚之轻,市场人士归结为上市公司以及关联方的狡猾,因为其信息披露、风险提示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而合同本身并非白纸一张,证监会面对的是对中国证券市场理解透彻、钻空子十分在行的对手。他们遇到的是抢钱更狠的“长衫党”,而不是像银广夏那样以一纸虚假合同欺瞒天下的“赤膊党”。虽然在杭萧钢构的合同执行力、包括交易双方捉襟见肘的财务能力等每个环节都存在着极大的疑问,但由于鞭长莫及的非洲大单核实困难,以及中基公司的神秘莫测,证监会的取证十分困难。
  证监会大力整肃上市公司高管与基金经理的内部监管,交易所开始对异动帐户实行实时监测,并打算采取阳光监管办法,将高管帐户锁定至离职时,都是不错的主意。但与基金公司高管一样,上市公司高管不会愚蠢到用自己或者直系亲属的帐号来进行内幕交易的。
  针对股市财务腾挪术之所以屡击不中要害,主要原因在于两点:
  第一,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善用从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让度来的来之不易的部分准司法权。这一借鉴自世界上最严格的证券市场的措施,目的是提高证监会的权力,以加强证券市场的执法效率。但证监会颁布的《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自设门槛,“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其间既要与法律部门协调,也需有行政上报的过程。只要对既往行政效率有所了解的人,就很难对这样的程序安排有太大的信心。并且,由于查处内部没有实行成熟市场的辨方举证制度,导致查处内幕交易在证据一环遭遇瓶颈,监管能力被极大削弱。
  第二,我国的民事司法救济制度对于保护中小股民十分不利,不要说银广夏的投资者历经艰辛赢了官司未得利益,就是中小股民在锦州港等案件中获得赔偿的证券诉讼案,同样威慑力不足。
  对于证券诉讼的司法解释以及人为设立的高高在上的门槛,与其说是为了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不如说是提高了股民的诉讼门槛;一个内幕交易横行的市场却有着如此弱小的司法救济渠道,内幕交易之泛滥可想而知。相对于投资者法律意识的觉醒,法律与监管部门显然未能善尽其责。
  股市监管的核心何在?证监部门切实行使准司法权,不要让民众赋予的权力成为摆设;司法部门提供中小股民司法救济渠道,提高内幕交易等的民事赔偿数额,直至内幕交易风险极大,甚至得不偿失。
  尚福林前次讲话坦承每一次办理市场大案要案都会遇到很大阻力,甚至威胁、恐吓的压力,但表示“不管有多大压力,加强监管毫不动摇,我愿意以这句话与市场共勉”。那么,杭萧钢构诉讼将是块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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