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降价更要改革“以药养医”
    2007-04-11    陆志明    来源:新京报

  药品降价将原本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转嫁到制药企业的头上,在无法改变降价事实的情况下,制药企业将矛头转向医疗机构,要求其共同承担改革成本就再自然不过了。
  4月9日,国家发改委宣布下调188种中成药价格。就在这次降价令发出之前,上周,久困于“以药养医”体制的近百家药企再度出击,第二次上书国务院反映“以药养医”的弊端并建议对其进行改革。(北京商报4月10日)这也是继3月初全国百家制药企业(包括鲁抗、石药等国内制药业巨头)上书国务院要求停止药品降价、改革“以药养医”体制之后的再度建言。根据国家发改委3月份公布的统计数据:2006年我国医药行业累计亏损企业1368家,行业亏损面为22.62%,这些企业累计亏损44.63亿元,同比增长27.37%.医药行业盈利能力的大幅下降已与药品价格走低密切相关。
  对内面临行业盈利能力下降、亏损面扩大的压力;对外则面临药品价格下调的压力,制药企业由此陷入了内外交困的窘境。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尚未真正启动,“以药养医”模式仍在延续,制药企业与医疗体系原本微妙的博弈平衡未能打破,制药企业不得不单独承担药品降价的成本,这才是制药企业屡次建言的根本动因所在。
  事实上,只要“以药养医”体制存在,医疗机构就有对药品使用的选择权,考虑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制药企业和患者几乎没有可选择的余地。而且“以药养医”体制还使医疗机构更愿意用高价药。因为药价越高,价格加成的绝对值就越大,医疗机构获利就越多。医疗机构在决定药品使用方面天然的垄断地位(统计显示,医疗机构垄断了80%左右的药品消费)决定了它必然会成为制药企业的寻租对象。
  原来未降价时期制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达成的博弈均衡是双方都能获得相当的收益,而患者成为最大的“埋单者”。尽管药品开始逐步降价,但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继续,必然要保证自己的收益不受损害,那么只能由制药企业来承担这笔成本。
  由此,在无法改变降价事实的情况下,制药企业将矛头转向医疗机构,要求其共同承担改革成本就再自然不过了。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向国务院上交的《关于改革“以药养医”机制的建议》中曾指出,目前全国医院每年的药品加价获利收入达500多亿元,医院和医生每年从医药企业获得的“公关费”和“回扣”也有数百亿元。也就是说,每年“以药养医”的金额高达近千亿元。因此,医疗机构至少应当承担药品价格下降的部分成本。
  医疗体制改革以及制药企业、医疗机构和消费者这三方市场关系的重塑应当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三方之间合理关系,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提高整个体系的运作效率。而改革的关键无疑是破除相关主体的垄断地位,建立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首当其冲的便是医疗机构。
  但是鉴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其特殊的垄断地位很难动摇,因此转而限制其寻租收益便成为替代策略。
  笔者看来,可以考虑的策略是将基本医疗保障和高端的医疗服务分离,基本的医疗保障由政府财政支持,越过医疗机构实施统一的采购计划安排,防止医疗机构从中寻租牟利;高端的医疗服务则完全交由市场竞争实现,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作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可能让制药企业对其寻租,最终损害自身的形象和利益。
  诚然,药品价格下调可以部分程度上缓解患者的医疗费用,社会效应较为显著。但一方面,制药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产品规格,淘汰低价药品的方式应对国家的政策,在国家与制药企业的“猫鼠大战”中,国家则始终处于滞后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以药养医”体制弊端没有破除,单纯的降价还有可能恶化制药企业的生存环境,既不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金融学博士)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