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取消律师费为何又来公证费
    2007-04-02    四川 金卯刀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在成都二手房交易市场调查了解到,目前成都二手房交易并未要求必须办理公证才能过户。但却发现,目前成都市民要向银行贷款购买商品房,几乎都要自行承担公证费。有律师提出质疑,既然是银行、担保公司提出担保贷款要办理公证,公证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承担,否则也属“强迫消费”。(《成都商报》)

  在这之前,购房者感到最气愤,也最窝囊的,就是房贷律师费。明明在房贷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帮助银行审查购房人的贷款资格、资信程度,律师是在为银行服务,费用自然应由银行出,可到头来,“客”是银行各自请的,所做的事情也是银行的,然而掏钱的人却是购房者——天底下竟然有这等荒谬的事情!
  不过好在去年年底,终于有消协站出来替房贷者说话:银行请律师审查贷款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律师是为银行服务的,这笔钱应该由银行来出!
  然而不曾想,房贷律师费刚走,公证费竟然堂而皇之地又来了。暂且不说法律法规本身并未要求房屋交易必须办理公证才能过户,而即便是需要办理公证,又凭什么该由房贷者承担公证费呢?说到底,房贷公证只是对银行有利——市民购房向银行借款,一旦经过公证,借款合同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借款人不按时还款,银行可凭公证书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从而省去打官司的麻烦。可是,银行得到了好处,所花的“请客费”(公证费每次大约300元)与房贷律师费如出一辙,又是房贷者全部买单。
  且不说房贷公证完全是银行得了好处,仅就房贷合同公证行为而论,当事人应协商约定共同承担。如果只要求一方承担,而银行却不掏钱,涉嫌强制消费,对当事人显然非常不公平,当属一种霸王行为。可是,银行的霸王行为为什么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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