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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一财经日报》3月19日报道,建设部2007年将推动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扩大,使这一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 想要扩大到“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的好事不止这一件。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在2006年下半年就提出,要“探索将长期进城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户籍改革方面,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 但我对上述好事心怀疑虑,原因是农民工“有固定工作”的条件本身不明确。 从对农民工的需求来看,城市需要的主要是青年农民工。今年春节后有关农民工的报道中,就有如下的例子:山东威海规模以上重点单位的135家企业用工缺口达44510人。其中,需要18岁至25岁的工人人数为35000多人,25岁至35岁之间的为8100多人,无年龄要求的仅为600人。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提供的调查数据则显示,广州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年龄限制还比较明显,有七成企业要求员工年龄在35岁以下。与珠三角前两年的情况相比,广州的用工年龄已经大大放宽了。2004年广东东莞企业缺工的需求情况是,17~25岁之间的占87%,26-35岁占10.8%。 上述年轻化的农民工需求,同时带来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青年农民工供不应求,出现民工荒;另一方面,进入中年后的农民工绝大多数在城市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无法负担继续在城市生活的费用,因而不得不回乡。换句话说,对不同年龄的农民工来说,城市劳动力市场“冰火两重天”。 面对这样的就业形势,试问有关部门如何判断农民工是否“有固定工作”? 如果有关部门把“有固定工作”定义为进城后连续5年或10年都有工作,绝大多数青年农民工现在或将来都能符合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进入中年后,绝大多数人依然有工作。如果这些农民工中出现类似原国企“4050”职工的大规模、长时期(从35岁左右到退休年龄)中年失业,政府有关部门是否继续向他们收住房公积金,是否向他们提供长达20年的最低生活保障?当地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财力长期向这些失业农民工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如果有关部门把“有固定工作”定义为农民工年满45岁或50岁以后仍然有工作,则首先,90%以上的现有农民工都不符合标准;其次,象征性收住房公积金一类的政策,也不宜推迟到农民工进入中年后才开始执行。 可见,能否根据农民工青年时的就业状况来判断他是否“有固定工作”,这不仅取决于农民工个人的努力,而且取决于城市的整个就业形势。只要绝大多数农民工中年失业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许多针对农民工的好事就可能成了无本之木。 笔者无意否定有关部门为农民工办的好事。但为了使农民工真正得到实惠,在办上述好事之前,有关部门应该首先解决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以中年就业为中心、解决农民工的中年生计问题,使得农民工及其家庭具备在城市定居的经济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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