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违法反弹看财产税缺失
    2007-03-22    邓聿文(北京编辑)    来源:新京报

   国土资源部20日发布的2006年全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显示,去年全国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土地违法案件较2005年有大幅上升。(新华社3月21日)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的解释是,地方政府盲目发展经济的冲动并未从根本上受到抑制;土地管理和审批制度的改革还未到位;依法、合理用地,集约节约用地的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还缺少具体配套政策和措施的支撑,部门之间的协调亟待加强,等等。
  诚然,上述原因都存在,但笔者以为,张新宝的解释并未触及到地方土地违法问题的根子。
  学者赵燕菁曾提到,在公共服务的收入渠道和方式上,中国的地方政府不像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有财产税(物业税)这一可持续的经常性收益,因此,只能依靠一次性的土地收益来提供公共服务。
  而且,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长期的连续行为,土地收益却是一次性的即时交易。为了支持公共服务的开支,地方政府必须找到一个途径,将一次性的收入,转变为长期的可持续的现金流,而这个途径就是工商业的税收。因此,大力招商,鼓励工业也就成了地方政府扩大地方收益、维持公共服务的不二法门。
  所以,除非中国的地方政府能够将像发达国家那样,通过经常性的财产税,直接为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定价。否则,地方政府的以地生财冲动和招商引资冲动就不可能得到扼制,土地违法案件还会继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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