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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2 作者:舒圣祥 来源:燕赵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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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和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时间,舆论一片哗然。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征新税似乎总是不受欢迎的,公众之所以对税收形成这种“相对剥削感”,属于一种税负不公后遗症——征税总是征穷人的,或者最后总是要落到穷人头上,于是人们开始厌恶一切征新税的消息,并将之视为增加自身税务负担的前兆。在这样的情绪支配下,公众对单位低价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报以谴责,是不难理解的。公众的谴责理由很简单:商品房价格高到离谱,老百姓买不起,单位低价房已成为很多人圆住房梦的一线希望,难道国税总局希望单位也像房地产商一样,大赚职工一笔才开心吗? 其实,如果真有单位低价房可分,大家即便交点税应该也是很开心的,因为税率不可能百分百,与高企的市场房价相比,赚头依然很大。问题是,谁能分到这样的单位低价房呢?请注意,征税的“差价”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按建造成本价或者按购置价卖给职工——这比市场价已经便宜很多,依然不征税。一般的自负盈亏单位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已经很不错了。有多少单位,又是什么样的单位,能够大方地从身上割肉卖给职工低于成本价的房子呢?要知道,这需要割的肉可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 在许多企业对职工的法定义务尚且不能履行,许多职工应得的法定权利尚且不可得的时候,奢望一般的单位能给职工分配单位低价房,岂不是痴人说梦?至此,什么样的单位能给职工分配低价房,又是哪些人可以得到单位低价房,答案已经十分明了。除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垄断企业,还能有什么单位会对职工如此“仁慈”呢? 毋庸置疑,单位低价房是一种特权产物,脱胎于特权经济的单位低价房,必然只会为小部分特权人士所享有,而不可能成为大众福利。这与电信职工打电话不要钱、铁路职工坐火车免费等一样,都属于“垄断福利”的范畴。“垄断福利”的来源,要么来自软约束的公共财政,要么来自被瓜分的国有资产,要么来自无休止的垄断涨价。总而言之,这些单位之所以能对职工大方割肉,正因为他们割的并非自己的肉,而是大众的肉。 事情已经很清楚了,单位低价房不是来自单位对职工的慈善,而是来自对社会福利的盘剥;不是单位在给职工发放福利,而是大众在为小部分人购买超低价的房子支付补贴。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单位低价房征收个人所得税,至少在表面意义上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的,但是离实质公平仍有相当的距离。因此,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该不该征税,而在于征税的方式是否足以实现公平,以至于,会不会走向公平的反面?——征税行为等于间接赋予了单位低价房合法性,以后是否只要缴纳个税,特权单位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盘剥社会福利以自肥? 显然,征税的方式太温和了,不足以遏止垄断福利,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我们需要站在反腐败的高度来看待单位低价房,要看到公共财政的流失,看到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不能只看到微不足道的个税税款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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