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定价须引入问责机制
    2007-02-27    孙瑞灼    来源:广州日报

     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规定今后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等五道程序。(2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

    有关部门认识到药品定价中存在的问题,出台政策予以规范,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然而,细读《守则》全文,我认为还缺乏一个明确、可操作的事后审查和问责机制,给手握药品定价大权的人员加上紧箍咒。
    虽然,《守则》第十三条规定“医药价格管理人员要认真遵照本守则开展有关工作。对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上级领导要及时指出错误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但这显然过于含糊、笼统,不具可操作性,且处罚过轻,难以达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我们不难想象一些医药企业为自身利益,会使出浑身解数对定价工作人员进行“公关”。因此,除要给药品定价设定严格的程序外,关键是要建立严格的质价审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刚性的事后问责机制,一经发现药品定价与价值背离、药价虚高的,即应追究定价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司法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药价不被“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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