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不应成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障碍
    2007-01-25    作者:马红漫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从市场层面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新兴的股份制银行。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将更加有利于新兴的股份制银行,为民营银行的大规模开闸提供了必要条件,所以该制度的推出将降低中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门槛。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障银行等存款机构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安排,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有望在近期启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完善国家金融安全网,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其中,居民个人和企业存款将成为存款保险的主要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是由国家承担了存款保险责任,对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实行优先偿付和全额收购政策,导致了市场主体过度依赖国家信用、道德风险大量出现的弊端。显然,存款保险政策的推出能够大大减少因银行倒闭而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整个金融秩序将因此而获得稳定的保障,而存款人的利益亦可以得到维护。可见,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却遭遇到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排斥。
  一直以来,在普通公众心中,工农中建四家国有银行代表的就是国家信用,国家财政是隐藏在四大银行资产负债表背后的财力支持。有了这样强有力且无需付费的隐含保险,四大行自然没有动力去花钱投保了。
  从市场层面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新兴的股份制银行。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将更加有利于新兴的股份制银行,为民营银行的大规模开闸提供了必要条件,所以该制度的推出将降低中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门槛。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格局,四大银行存在本能的排斥心理。
  就在1月17日,针对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中越来越严重的“拒绝小企业”问题,央行公开表示,将严格查处和纠正。其实,商业银行之所以有设置门槛和歧视“小企业”的规定,关键还在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尚不充足,面对服务客户,金融机构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自然没有动力与小企业一起成长壮大。同样道理,在优势地位中经营的金融机构,自然没有从存款客户利益出发、积极响应存款保险制度的动力。
  事实上,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将逐步全面开放,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竞争中面临一定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将为化解风险“保驾护航”。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将打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优势,通过断绝皇粮促使四大银行从根本上实现体制转变。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诺思曾提出“路径依赖”现象。即在制度的变迁中,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惯性。故而,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创建伊始,就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制度目标和科学的保险覆盖面。
  其实,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立的关键。世界上有些发达国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推行者。其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某国几乎所有的国内商业银行、储贷机构都加入保险,受到保险的存款账户高达99%,受到保险的存款价值已达65%左右。任何存款人在不同被保险机构持有的10万美元(包括利息)以内的账户以及在任何一家机构中与他人联名持有的10万美元以内的账户都会获得充分保险。
  当然,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初创期,并不排斥由中央银行牵头组织制度设计并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这样更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启动和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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