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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家政服务员被伤害的悲剧一再上演,权益频频被侵害困扰着数百万家政服务大军;另一方面,保姆失职、偷窃,造成服务对象家庭成员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也成为许多家庭挥之不去的噩梦。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一切源于家政服务市场总体上无法可依。
目前,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都无法用《劳动法》来调整,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因此也决定了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地位。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大文教授认为,这种理解实际是人为的,并没有法律硬性规定,而从长远来看,保护家政工权益相关法律的建立仍然是需要向《劳动法》靠拢的。他认为,家政工所从事的劳动,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有很大共性,完全将其隔绝到《劳动法》之外是不合适的。该法律中有很多条款也适用于家政工这一群体,因此可以考虑在正在修改的《劳动法》基础上增加一章,专门针对家政服务工作出特殊规定,起到保障家政工人权益的目的。
面对法律缺失,权益受到侵害的家政工人应该怎样保护自己?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北京外国语大学吴青教授从宏观角度提出了她的建议:仅就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进行立法是比较狭隘的,因为,家政工人构成中,进城农民占了很大的比例,这些人的流动性很大,做家政一般是他们进城后的第一个选择,不久就可能转移到别的行业,因此,明智的做法是针对全部非正规工作的人群进行立法,将保障面扩展到最大,即所谓的“非正规就业法”。
北京家政服务协会会长李大经表示,因为等待全国人大进行立法的过程相当漫长,甚至会长达5年到10年,而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想要在社会上普及很难,因此仍需要政府强制性政策的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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