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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200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受各界关注的慈善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毕。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缓慢,与免税制度的缺陷不无关系。其一,免税额过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对于企业而言,3%的免税额太小,等于企业捐赠越多,纳税越多,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而美国对于企业捐赠的免税比例是11%,而且,其免税比例还在不断提高。 其二,免税程序太烦琐、效率太低,公众为之付出的时间成本太高。民政部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曾亲自体验了一次申请退税的过程。他向中华慈善总会捐了500元钱,随后申请减税的手续竟多达10道,整整办了两个月,民政部救济司司长尚且如此,普通百姓就更不用说了。免税程序的烦琐和低效率,使得免税措施无法真正得到落实。 而同样的慈善捐赠,在美国经过简单的手续就可完成免税程序。尽管如此,在新一轮税改中,美国依然强调,要为慈善捐助提供更加优厚的税收政策,简化捐助扣除程序并降低适用标准。 合理的免税政策能对慈善事业起到引导和鼓励作用,其意义其实远远超过了免税本身。正是在优厚、高效率的免税政策下,美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03年,美国人均慈善捐款为460美元,而到了2005年,美国的人均慈善捐款就达到了878美元。相比之下,我国人均捐款一度仅为0.92元,99%的企业没有参与过捐赠。 慈善事业可以唤起国人的爱心,凝聚起强大的力量,救助灾民、弱者和一切面临不幸的人,能对社会的和谐起到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政府应从制度设计方面,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鼓励慈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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