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形象不能背离民生与合法性
    2007-01-18    陈霞    来源:广州日报

    河南省叶县城关鑫鑫花园小区一期工程竣工后,有些业主入住之前在房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可是,城管局却告知他们,太阳能热水器,影响小区形象,已安装的要限期拆除(1月16日《人民日报》)。

    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有何过错?节能、环保、安全、方便生活,可谓一举多得。不仅如此,我国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显然,叶县城管局的拆除行为明显有悖于此法,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毫无疑问,公民用什么样的热水器,如何安装,影不影响小区的形象,这本属于小区住户自身的事情。但这个政府也要管,反映出的是政府职责不清、行而无据。正基于此,现代社会都要求政府必须明确自身的责任,严格做到“有限责任”,这也是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规出台之初衷所在。
    而综观我国所有法律法条,我们都找不到有关“热水器若影响了小区形象,则必须拆除”的规定。换句话说,叶县城管局的拆除行为是“言之无据、行之无序、动之无规”的。
    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本是合法的,城管却以损害小区形象令居民拆除,不顾及居民的切身利益和起码感受。城管作出这项行政行为的目的却仅仅是基于个别部门(人)的政绩,这种行政行为明显不具正当性、平衡性、情理性,这跟现代政府的“合法行政”是格格不入的。现代城市是社会各阶层和各种利益群体共有的生活空间,管理者必须考虑到广大民众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和切实感受。在人们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那种不文明的野蛮行政、执法,势必会将市民推向城市管理的对立面,不仅使行政工作陷入困境,而且会人为制造社会矛盾,这其实是对政府形象的自我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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