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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5 本报评论员 张刃 来源:工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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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企改制中,职工的合法权益集中体现在知情权、参与权和成果分享权上。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能激发、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有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有国企改革的成功。
国企改制是一个持续的热点话题。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提出“要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其中的积极性”。这一要求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一项对万名国企职工的调查显示,职工对国企改制重组表示“积极赞成”或“基本赞成”的占86.5%,但同时有64.7%的职工认为自己在企业当家做主没有充分体现。另一项统计表明,去年央企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14.3%,而同期央企利润增长30.7%。效益不错的央企尚不能做到职工收入与企业利润相对同步增长,其它国企的差距会更大。民主管理、收入分配都属职工合法权益。
在国企改制中,职工的合法权益集中体现在知情权、参与权和成果分享权上。
国企改制并没有改变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前提。因此,企业改制的内容、步骤、方法、目的以及实施方案都应该让职工清楚、明了。知情才能理解,才能执行,才能落实。“暗箱操作”不是有“内幕”、“猫腻”,就是对职工的不信任,都是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事实上,任何不能公开的“改制”方案,不可能得到广泛支持,也不可能成功。
保障职工知情权的有效途径是推行厂务公开。在这方面国企已有成功实践。改制中的任务是进一步丰富厂务公开内容、规范厂务公开程序,让职工群众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在更有效的运作中,实现知情,给予监督。
知情与监督还不等于置身“局内”,参与才是切实行动。国企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国家是代表人民的,职工是人民的一部分,理应当家做主,有权参与企业改制,在参与中行使权利,提高自己,并通过参与受益。有意或无意地把职工排斥在改制运作之外,事实上做不到,而且等于把职工当做了改革对象,置于对立,结果只能是引发矛盾,改革受阻。
保障职工参与权的法定形式是企业职代会制度。在这方面国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改制中的任务是认真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普遍实行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重大问题的票决制,并且确保一线职工代表不低于60%的比例。要积极探索改制后企业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的议事规则,使职工的参与权通过职工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决策权。
国企改制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旧体制的束缚,获得新的发展。发展最终表现为效益的提高,而有了效益理应由所有参与者分享成果。分享权的缺失会挫伤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显然不合理,也有悖改革初衷。没有成果的分享,也谈不上困难时同舟共济,二者互为因果。
在分享改革成果问题上,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即通过各种途径、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就业发展能力。这种分享虽然不表现为货币形式,但从长远和发展看,是更重要的“收入”。素质高、能力强,是职工安身立业的资本,比眼前的收入重要得多。在这个问题上,重要的一点是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用于职工培训,这是职工应得的改革成果分享。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国企改制的成功不仅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有重要的示范作用。社会主义的民主、公平原则和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在国企的充分体现与发挥,对引导、规范非公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应当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而且应当抓紧抓好。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能激发、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有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有国企改革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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