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建:一张永不失效的“养路费”牌旧船票
    2006-10-31        来源:国际在线
   10月30日《新京报》消息:昨日记者从交通部获悉,交通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此前,关于征收养路费是否违法存在争议。
  我们应该还记得那一个又一个“永不封顶”的养路费滞纳金传奇版本,我们还记得那一个又一个不再需要听政、仿佛吃了万岁丹的涨价方案……在这些充满法理悖谬和现世困
境的新闻事件中,有一个共性的灵魂值得我们警醒——部门利益假借“公共权利”之手翻手为雨覆手为云。关于养路费的“准生证”过期与否,我们不妨再温习一下这个法律事实:1998年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正的《公路法》,位阶显然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新的《公路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根据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换句话说,依据法律执行期算起,从1999年10月31日起,养路费及滞纳金已然丧失了存在的法律依据。
  于是这里似乎带来一个新的悖论:车子行驶在路上,无论是“税”还是“费”,总得有维护道路的资金吧,所以交通部门的说法是“养路费是暂时的”——但这一“暂时”就“暂时”了六七年。再追问一下,为什么比“养路费”更优越的“燃油税”如此难产?是谁逼得养路费长生不老地“暂时”下去的呢?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我们注意两个事实:一是中国最广大的农村的税费改革难度和深度比道路税费改革难道要小,一项部门收费改革竟然比庞大的农村税费改革还要诡异;二是尽管《公路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但关于“燃油税”,竟然是两任财政部长4次给出解释:理由都是“择机而出”——而这个所谓“油价到位”之“机”在此后油价一路飙升的话语里就成了无谓之“机”。
  我们再回到这个不仅要事先上门交纳、而且不通知、不提示、不代收、滞纳金奇高的“养路费”上来,再看一个事实:在养路费“不征收不成活”的铿锵语境里,充满着部门话语的自由裁量,游戏规则里竟然消弭着车主的发言权——由此,“养路费之争”背后的利益博弈如此鲜明。公路管理部门收不收养路费的问题,本质涉及的是权力结构的调整、公共利益再分配的平衡,养路费征收得再合理,总是借由部门利益通道而来,一旦燃油税出世,在某种意义上是就是对现有部门权力的削弱与剥夺——这正是“燃油税”等利国利民的善政迟迟被束之高阁的症结所在。任何行政管理措施,一旦涉及征费、罚款的管理取向后,就变得炙手可热暧昧诡异起来,这背后的逻辑让人生疑。
查士丁尼说:“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作为我们基本国策“依法治国”之“法”,怕不能是部门利益圈地运动之“法”,应该是真正的“宪法和法律”。有人说,在我们这样一个“重权力轻权利”如此深入行政肌理的国度,行政权的自我扩张以及权利自肥,是尤需要关注的。其实,公共权力也好、法律也罢,公众的利益表达都不能被边缘化,关于养路费的存废之争,我们不能漠视这样一个现实:“上路”的私车越来越多,“上路”的民意不能越来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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