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追溯码岂能“生而无信”
2015-06-24    作者:许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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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商家标识食品追溯码,并非为了接受监管,而是拿食品追溯码当经营噱头,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严重损害了食品追溯码的公信,让消费者更加无所适从。

  记者调查发现,各地食品溯源体系标准不一,由企业自建的食品溯源平台缺乏监管,变相衍生出了借助溯源码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乱象。有的食品张冠李戴,乱贴追溯码;部分原产地品牌的溯源码,变成了企业的牟利工具;消费者能查到的溯源信息也是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企业提供追溯码的定制服务,200万个起定制,价格为0.02元至0.08元/个,产地等追溯信息却完全由定制方自行掌握(6月23日《新京报》)。

  食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立,使得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前世今生”可查可知,既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放心,也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食品溯源的超强功能在2004年曾得到了充分展示,当年8月,荷兰国家食品监管部门从一家农场的牛奶中查出二恶英超标,他们通过溯源系统很快查明,这是因为奶牛吃的土豆皮饲料被感染。随之,欧盟又很快查明荷兰、比利时、法国、德国有200多家农场使用了被感染的土豆皮,主管部门迅速查封这些农场的牛奶,使受污染的乳制品未流入到消费者手中。

  十多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出台了食品安全溯源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食品安全溯源制度并非空白,质量安全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等都有相关规定。尤其是今年4月刚刚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42条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然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建立起来。尽管我国法律明确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但在我国社会诚信度还不高的现实环境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动性不够、可信度也存疑,监管必须积极介入。相关职能部门既要监督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更要通过监督确保追溯体系中信息准确、完整。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但从目前的现状看,不少商家利用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在食品包装上标识食品追溯码,其根本目的并非为了接受监管,而是拿食品追溯码当经营噱头,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严重损害了食品追溯码的公信,让消费者更加无所适从。

  要防止食品追溯码变“愚人码”,不至于“生而无信”:一方面,应当对那些利用食品追溯码鱼目混珠、张冠李戴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决不能姑息;对那些从事追溯码“私人订制”业务的,应当以共同违法论处。另一方面,应当从国家层面制定食品追溯码管理办法,明确追溯码管理者的责任,建立追溯码报备制度,规定追溯码失真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食品追溯码存量并不大,暴露的问题却不小,表明监管处于真空状态。这种现状必须抓紧扭转,防止食品安全领域“失信”的病毒向新生的食品追溯码入侵、渗透,让食品追溯码能够被信任。这应该成为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领域,趁早规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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