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和快递员聊天得知网上卖书赚钱,李某辞掉了自己的工作,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盗版图书,2个月间,共卖出了图书近1.2万册。结果,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案例】
2013年7月,李某在某电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他发现公司附近的某快递公司生意火爆,后来得知寄送的货品很多是盗版图书。于是他用母亲的身份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在淘宝网上申请了图书销售店铺。他去图书市场看货,得知司法考试丛书卖得比较好,于是开始销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厚大图书系列”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李某从图书市场以20元每套(三册)的价格购进盗版图书,以图书标价2-3折的价格、大约30-40元之间进行销售。2014年4月至6月间,李某未经著作权人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可,销售司考系列《刘凤科讲刑法》等图书共11967册。6月1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所起获图书548册,经鉴定,起获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从淘宝网上提取后台交易数据后,确定了销售图书的指控数额。庭审中,李某和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李某没有印刷涉案盗版图书,只是销售图书,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鉴于部分非法出版图书尚未销售即被起获,减轻了部分社会危害;且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单纯销售盗版图书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法院判决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而“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本案中,虽没有证据证实李某实施了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但其通过淘宝网店向公众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获利,属于批发或零售,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发行”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