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消费金融公司步伐可再大一些
2015-06-12    作者:余丰慧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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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中国政府网6月11日)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

  相比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它在提供消费金融融资服务上更专业、更有效、更灵活、更具针对性。特别是在融资的便利性、及时性上更加优越和快捷,非常适应消费者的借贷行为。消费金融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非常普及和发达,对于促进消费增长、解消费者燃眉之急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应对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应该在启动消费上做足文章,大力发展消费金融特别是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中国内地消费金融公司从2009年开始动议试点,2010年初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批准成立三家公司进行试点。2013年9月份将试点扩大到16个城市。然而,从2010年到2015年5月底,5年时间,消费金融公司仅仅成立7家:北银、捷信、中银、锦程、海尔以及今年刚刚成立的湖北和苏宁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在整个金融包括消费信贷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因何在呢?

  从大的方面看,监管部门由于担忧风险,准入门槛上过高过严。比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规定的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且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仅仅这一条就把大多数民间资本拒之门外了。再比如: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个条件比设立商业银行的门槛还高。《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人民币。

  由于门槛过高,不但民间资本很难进入,而且,消费金融业务也很难开展。因此,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步伐不妨再大一些。除了将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外,最重要的是降低注册资本金,修改必须由金融机构出资控股的规定,更好地向民间资本开放,使其成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之一。

  同时,应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鼓励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通过大数据风控,服务自己线上的消费者信贷需求。

  消费金融公司“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有效率高的优点,但同时也有信贷风险高的隐患。因此要创新风控手段,顺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顺应网商购物消费的特点,将大数据引入到消费信贷需求者的信用识别和挖掘上,以主动获取贷款需求者的信用状况,从而防范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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