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生育二胎规定亟待统一标准
2015-05-19    作者:兵临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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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户籍地和工作地再婚生育二胎政策不同,已怀孕5个月的高中教师覃谊面临选择困境:是要饭碗还是要孩子?三个月前,覃谊夫妇在户籍地安徽黄山市办理了生育许可证明,但5月12日贵州荔波县教育局和计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否则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造成个案困境的制度根源,在于我国人口计生立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立法权的下放,使各省的地方性立法有了裁量空间,也在客观上造成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省际冲突。

  关于再婚生育二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条件是:“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则规定为:“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很明显,后者严于前者。

  本案中,究竟该适应哪个省的法规?目前我国对于省级法规冲突并无明确的解决机制,但根据2009年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虽然这不是直接解决法规冲突的适用规则,但实践中一般由居住地政府部门依照居住地法规进行管辖。从法理分析,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适用于本行政区,一般不采取户籍属人管辖原则,所以理论上不太承认地方性法规存在适用冲突,新修订的《立法法》也没有提供明确的解决规则。

  在再婚生育二胎问题上,地方性法规的不一致可能造成公民生育权利的不平等。尤其是“单独二胎”政策实施以来,各省对原有条例做了较为一致的修改,但对再婚生育二胎的规定并没有确立统一标准。有的规定再婚前双方生育总数未超过两个可以再生一个;有的要求总数不超过两个外,还必须是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没有小孩;还有的规定必须是一方没有生育。这种冲突的规定在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身上,就会带来更真切的不平等感。

  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阶的立法上尽可能统一标准。不妨以本案为契机,对再婚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进行统一,因为这并不牵扯需要照顾多少地方性特点。从长远看,随着我国人口流动的常态化,省际间的法规冲突虽不会带来太多适用难题,但整体上容易造成国内法规的不协调。尤其在一些具有共性、涉及公民权利配置的规定上,还需要各省之间加强立法协作,从而促使地方性法规更加统一、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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