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文,规定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允许将地方债纳入抵押品框架,并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
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地方债显然已成为一块“烫手山芋”。据报道,审计署口径的2015年政府债务到期规模约2.8万亿,而二季度正是债务到期高峰。这些地方融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基建项目,回款周期长、收益率偏低,与发债期限及发行利率不相匹配,到期债务若得不到合理延展,极有可能引发坏账风险,而既有投建项目也会搁浅,系统风险随之累积。但与此同时,相形其他投资品种,地方债普遍呈现规模庞大、发行利率偏低、流动性弱等特征,市场对其认购的意愿较低。为了防范地方债“堰塞湖”的决堤风险,此前财政部已数次发文给予制度疏导,不仅规定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高于同期限国债利率,而且还鼓励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地方债。可见,此次地方债新规正是既有政策逻辑的延续,且更具操作指导性。
具体而言,此次地方债新规的亮点主要在于定向承销和可抵押回购。据报道,财政部下发了1万亿元置换债券,其中对存量债务中的贷款部分定向发行,对其他债务经协商也可采取定向发行,这种“摊派”式的发行方法提前锁定了市场需求方,确保了地方债的成功发售。由此,地方政府部门得以对存量债务进行盘活的同时有余力兼顾新项目开发,进而促进地方经济有序开发。
事实上,无论是定向发行还是市场化发行,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银行都是地方债的主要认购人。新规将地方债纳入中央银行抵押品范畴,认购者可以此为抵押物从中央银行换取借款。就此而言,地方债的流动性获得了极大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因购买地方债而占用现金头寸的机会成本,降低了债权人资产风险,而中央银行也可借此释放基础货币,经由信贷投放渠道提振新兴实体部门、带动经济转型。
可见,这一新规对提高地方债认购热情、缓释地方债累积风险颇有裨益。但应当指出的是,外力救助并非根治地方债痼疾的良方,只有地方财政得到充盈才能实质性降低地方债风险爆发的可能性。目前的财税体制强调中央对财权的上收,而事权却持续下放,以至于地方财政入不敷出的矛盾积重难返,不得不通过举债和表外土地财政缓解资金周转困境。舆论界一直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着手培育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源,平衡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权与事权,引导地方政府以战略眼光合理安排举债与偿债事宜、为防控地方债务风险滋长建立长效机制。
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针对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建立一套完善的约束机制。不可否认,随着近期新预算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文件的陆续下发,地方债务的外部监管得到加强,但地方政府信息披露机制仍有待夯实。一个典型的现象是,财政部规定发行债券前要开展信用评级,而“自发自还”地方债试点评级结果均是“A
A A”级的最高信用等级。如此一致的高级别让评级结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凸显了地方政府在融资信息披露中的软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