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荒诞定期报告不能止于问询
2015-05-12    作者: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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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已经“荣登”退市风险警示板的*ST博元披露了2014年报、2015年一季报及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决议公告。值得关注的是,其2014年报、2015年一季报均相当奇葩。为此,上交所下发了《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窗口,其披露质量如何,无疑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但*ST博元却显得相当“另类”,其董事会、监事会及董监高等,居然声称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这本来已经很荒诞了。然而,对于这样的定期报告,其董事会居然以6票赞成,3票弃权最终通过。
  针对上交所的问询,*ST博元将原因归结为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年1月23日以及之后的时间才开始履职,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事务所对2014年度报告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人员对涉及往年较多数据核查尚未核实清晰等,并表示将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与核实清晰,保证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方面的解释显然是行不通的。现行《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此,其“无法保证”的声名,与《证券法》的规定相悖。而且,既然上市公司对涉及往年较多数据核查尚未核实清晰,那么就不应该发布定期报告。去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新规”)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而其“抢先”发布定期报告的行为,存在规避退市的嫌疑。此外,既然新当选的董事等高管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又不愿意承担责任,那么其大可辞去相关的职务,而不应尸位素餐。
  事实上,*ST博元的荒诞定期报告的焦点并不在于董事会、监事会与相关董监高的“不保证”与“不担责”上,而在于其披露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上。由于没有经过核查与核实,其披露的定期报告可能就是虚假的,这才是问题的重点,也是其董监高等“不保证”与“不担责”的根本原因。
  退市新规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制度,显然,如果*ST博元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披露的情形,则其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即使此前上市公司没有因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被上交所启动退市程序,其奇葩年报与一季报也足以招致暂停上市的处罚。因此,上交所对于*ST博元的奇葩定期报告不能只有“问询”,如果经调查认定其披露的是虚假报告,同样应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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