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自本月起实施,这一历经多年探索的重要改革终于“落地”,体现出我国金融改革思路的重要变化。
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作用,是把银行体系中的隐形担保、刚性兑付,转变成显性机制。应该说,在金融体系中,隐形担保理论上像“皇帝的新衣”,也是一个不可置信的承诺,如果风险一旦积累到较大程度,那么带来的短期冲击和影响确实不容忽视。因此,就需要通过逐步的“显性化”来逐步释放风险。
与此相关有很多案例,例如对于近期的保定天威债券违约事件,市场上就有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对于部分投资者来说,似乎认为这是好事,反而更看好债券的投资价值。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打破了刚性兑付,长远来说对整个市场健康发展可能反而有利。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这些改革,都意味着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容忍度在上升,金融体系弹性增加,产品风险定价模式有可能更趋合理,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变革方向。
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来看,当前金融改革的政策思路,逐渐体现为从相机抉择到更重视内在稳定器。在政策制定上,所谓相机抉择就是根据政策制定者的判断,在某个特定时期选择特定的政策工具。至于内在稳定器,最早用于描述财政政策,包括社会保障支出等。应该说,内在稳定器是相对可持续的,一定程度上可有效熨平经济周期波动。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典型的内在稳定器,之所以需要更多这样的改革,是因为在相机抉择过程中,很可能因为决策者不够理性,而使得政策效果不佳甚至南辕北辙。而内在稳定器虽然可能无法达到最佳政策预期,但却是次优的政策选择,可使公众预期更加稳定。当然,类似内在稳定器的改革还有很多,例如在货币政策操作过程中可进一步应用“利率走廊”机制。研究发现,根据2013年6月的支付清算运行指标,市场上不应出现“钱荒”,这就需要从技术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以及能否通过设计支付清算体系的内在稳定器,来避免出现短期流动性恐慌。
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还可以看到政府稳定公众预期和信心的急迫性。在经济学研究中有理性预期和非理性预期,都会对政策实际效果产生复杂影响。实际上,各种各样的政策信息只有在适度、充分、透明前提下,向公众传递,才能达到较好效果。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给公众以信心,如果信息传递不准确,则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有鉴于此,金融政策制定者应把管理公众预期放到更高层面上,充分重视政策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政策姿态的明确性等,而不能长期使用“积极”、“稳健”等内涵模糊不定的概念。当然,也要注意增加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如在美联储体系中有700多名经济学家从不同侧面服务于货币政策制定,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因此,未来的金融改革重点,应把过去偏重于政策和规划的顶层设计概念,转向法律意义上的制度建设。具体包括制度补位和制度创新。制度补位,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经验,我国当前确实有很多制度需要补,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其中的显例之一。另外,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对中小企业加以支持的法律制度等,在我国都迫切需要“补位”。由此,在未来的金融改革中,我们首先需要深入思考和梳理一下,究竟有哪些需要补位的重要制度。说到制度创新,现在比较热的互联网金融,在各国的监管制度都在变化当中,包括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的定位等,我国也有完善相关法律的迫切需求。随着网络经济、信息技术、支付体系带来的冲击和变化,在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等方面的上位法建设,同样变得非常必要。
从整体上看,存款保险制度既是重要的金融安全网之一,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从金融基础设施还是金融安全网的角度,还应进一步突出支付清算体系的功能。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学者和监管机构开始更关注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投行所带来的问题,但自2012年以来,各国监管部门越来越关注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对于金融稳定的巨大影响。在我国,伴随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带来了更高要求。如果相关机制不完善、国际化对接不足、服务效率不够,那么未来整个金融改革就将缺失重要的“安全网”和“基础设施”。
可见,未来我国金融改革的路径已很清晰:需从强调金融要素转到强调金融服务功能。因为,过去的金融改革重点,更重视金融组织、产品、市场、价格、监管,未来则需要考虑,是否应更加着眼于金融服务功能的角度,例如货币功能,以及支付清算、资源的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这些金融市场基本功能,然后再来探讨围绕这些功能的完善,需要怎样的组织创新、产品创新。这当能大大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从供给推动转向服务实体的需求推动,更注重金融改革对企业和居民的实际效果,而不再仅偏重金融行业自身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