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两项旅游业行业标准,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在指导游客文明出游方面明确指出,导游、领队将有权通过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游客不文明行为。
旅游不文明行为不仅影响景区的秩序、美感,给他人的旅途添加了不愉快的注脚,更严重损害了我国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形象。虽然不同国家地区之间有着不同风俗、习惯,但是也有着诸多共通的美丑标准、共同的善恶准则、相似的文明规则。毁坏公物、随地吐痰便溺、闯红灯在多数现代国家都被认为是不文明乃至违法的行为,在我国各地也不例外。
实际上,国内早就有着风景名胜区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对各种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规制,“文明旅游”还被直接写入旅游法,成为了法定义务,但是这些立法的尝试和实践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本质在于相关法律并没有得到普遍执行,很多不文明行为沦为了集体无意识甚至是习惯性违法。
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呼吁旅游团和导游应在指导人们文明出行中发挥更大作用,这也被写进了旅游法,“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而本次旅游业行业标准又赋予了他们通过旅行社将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规范,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纳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权利。
我们不禁要问:依靠法律没有管住的不文明行为,仅仅依靠导游的举报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的记录有用吗?答案不容乐观。在通常情况下,导游显然不愿得罪游客,毕竟“顾客就是上帝”。而“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衡量标准并非像违法行为那样泾渭分明,难免产生分歧。旅游部门的记录对于游客也似乎无关痛痒。更严重的是,当举报成为了某种权利而非义务,导游就有了“权衡利弊”的选择权,甚至将举报异化为变相报复。
与其让导游的举报权不清不楚、不明不白,不如让他们在确保旅客守法方面做得更好一些。对普通人而言,举报违法行为或许并非义务,但导游和旅行社肩负着维护景点秩序、保障其他游客权益等职责,对涉嫌违法的旅游行为进行举报应成为他们的法定义务。
不妨将之写进法律,如果导游和旅行社发现游客的违法行为,不予举报甚至故意袒护,应通过罚款、不良记录等方式给予他们处罚。只有让所谓的“举报权”成为了不可推卸的义务,才能真正使导游发挥好引导、监督的作用。只有让是否举报对于导游没得选择,才能让违法游客和导游之间没得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