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纵向垄断”再敲警钟
2015-04-24    作者:浦江潮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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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驰虽是名车,却只是众多汽车品牌之一种,并且不可能与其他汽车品牌达成价格同盟,消费者购买汽车时有着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奔驰公司怎么能搞垄断呢?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不解。

  实际上,垄断不只是表现为“一家独大”或达成价格同盟,即便在一个充分市场化的行业里,同样会存在垄断行为。奔驰公司的情况就是如此:江苏省物价局调查发现,过去两年,奔驰公司曾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销售价格。为此,奔驰公司加大了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简单来说,就是奔驰公司通过变相强制的方式,对各级经销商销售奔驰汽车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禁止经销商擅自降价。

  从奔驰公司的角度看,禁止经销商擅自降价,是为了避免他们打价格战,陷入恶性竞争,难道有什么不妥吗?的确不妥,因为此举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两条的意思差不多,前者指要求经销商必须以某种价格出售商品,后者指限定经销商出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达成垄断协议,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哪怕协议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不行。

  生产厂家对经销商(或上游经销商对下游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进行限定,这是一种纵向垄断,它导致经销商之间缺乏价格竞争,即排除、限制了竞争,因而为《反垄断法》所不容。显然,纵向垄断不仅干涉了经销商的经营自主权,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人们无法获得更便宜的商品。众所周知,洋品牌汽车在国内售价一直远高于国外,受到国内消费者的诟病。个中原因虽然复杂,但纵向垄断显然“功不可没”。

  应该看到,在市场化行业,若干商家达成价格同盟(横向垄断)往往难以持久,何况这种垄断太过招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非议和监管部门的关注。相比之下,纵向垄断更为隐蔽也更为普遍,很多生产厂家与经销商之间、上游经销商与下游经销商之间,都存在限定商品销售价格的协议。此前奥迪、克莱斯勒被罚是这个原因,2013年茅台被罚2.47亿元、五粮液被罚2.02亿元,同样是因为两家公司对销售商的最低销售价格进行限定,并对违反协议的经销商进行处罚。

  两年前茅台、五粮液领受巨额罚单,是我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第一个执法案例。这次奔驰被重罚,无疑给纵向垄断再次敲响警钟。由于《反垄断法》实施仅仅6年多,而在该法实施之前,“纵向价格协议”不被认为是垄断,更不被视为违法,因而很多厂商至今仍习惯性认为,对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进行限定并无不妥,甚至认为属于自主经营权范围。这种错误观念应该也必须转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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