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中介责任不容有失
2015-04-23    作者:郭施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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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近10年的时间,我国的证券法终于面临“大修”。近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5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了大修。然而,自此以后,我国并未对证券法再进行大规模的修订与完善,由此直接导致了证券法无法适应当下的市场环境,涉及股市改革的政策也形同虚设。
  十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期间,市场总市值大幅飙升,而且随着相关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与此同时,一些潜在的市场体系漏洞也逐渐暴露。例如,期现市场交易制度的不对称、投资者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亏损上市公司容易利用退市制度的漏洞灵活摆脱退市风险,延长其壳资源的寿命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涉及的内容众多,也基本覆盖了市场的方方面面。其中,股票发行注册制度等热门内容均在修订草案中有所涉及。
  随着证券法的进一步完善,发审委的历史使命即将终结。在修订草案中,不仅取消了发审委制度,同时也取消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
  2001年以来,我国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度。近年来,随着排队上市的企业数量急剧增加,一系列乱象开始丛生。例如,待发行企业与中介机构暗中联合,采取包装上市等手段谋求上市。待企业上市成功后,随即进行利益共享。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部分发审委委员来自于部分中介机构,由此一来,也给一些企业“钻空子”创造了空间,容易形成隐性的利益输送现象。
  注册制作为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发行制度,其与核准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归根到底,注册制降低了企业的准入门槛,强化了以市场为主导的作用。至于监管机构,它们也将随着注册制的落地,逐渐实现审核权力的转移。
  可见,注册制的落地,能够很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功能,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它的出现,也将很好地改变以往核准制下审核机构权力垄断的乱象,为企业的发行上市创造更多有利的空间。
  不过,注册制的即将落地,也引起了部分投资者的担忧。一方面,市场普遍担忧注册制下的股市扩容问题;另一方面,则忧虑未来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能否得到保障。实际上,鉴于当前的市场环境,注册制的落地基本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至于其落地之后,能否给市场带来新气象,则需要进一步观察。
  笔者认为,在注册制落地之前,必须做好几方面的工作。其一是强调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强化相应的惩罚问责力度。其二是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机制,提升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其三则是充分发挥好注册制的本质特征,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同时,还应该强化市场信息披露的质量,并对恶意违规的上市企业做出严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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