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这次《证券法》修订要解决问题之一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以及组织股权等财产权益的交易场所,统一纳入《证券法》管辖的范围内。社会上有人将此引申出了这样一类观点:即《证券法》修订将为证监会扩权,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监管者。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目前的监管实际,也是对《证券法》修订的误读。央行依法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既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是我国债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首先,《人民银行法》明确要求我国央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责。因此,除非修订《人民银行法》的相关条款,否则,央行仍将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不会受《证券法》修订的影响。事实上,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债券市场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具体包括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及柜台市场三个市场,并以场外市场为主,场内市场为辅。目前各层次市场相互补充、监管有序,未经法定程序,无法改变该格局。
其次,央行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符合其作为宏观审慎监管者的职责要求。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后,世界各国普遍从危机中吸取教训,推动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及机构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这意味中央银行不仅不可远离多层次资本市场,而且还将更进一步介入到我国资本市场(包括债券市场)的发展变革之中。《人民银行法》也要求央行发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发行央行票据的平台,也是国债大规模发行的主要场所,具有提高货币政策的调控与传导效率,支持积极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的功能;并且,银行间债券市场还是我国宏观经济金融调控的重要平台。因此,央行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不仅是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也是其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必然选择。
复次,债券市场的开放与人民币国际化紧密相连,因此也离不开央行的监管和政策支持。一个开放有序、有一定深度广度的资本市场,有利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配合这一国家战略,近年来央行一直在加快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在“请进来”和“走出去”方面都有一定进展。未来,包括债券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仍将继续扩大对外开放的程度,逐步落实“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目标,这些内容都与央行的职责息息相关。
再者,我国债券市场始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在发展初期有过重大失误。1997年按国务院要求,央行新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并逐步发展出次级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券产品,极大满足了社会各类融资主体的债务融资需求,促进了社会融资结构的优化。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性产品的种类序列已与发达债券市场基本一致,公司信用类债券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央行还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还在持续推动建立银行间债券发行系统、信息披露与报价交易系统,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和托管结算系统,推出券款对付(DVP)结算方式,实现前后台数据直通式处理(STP)。去年与证监会联合印发《债券统计制度》,首度统一统计我国各层次债券市场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各类债务证券,完善了债券市场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制度。此外,央行还积极探索发展与我国金融市场风险分担机制相匹配的场外衍生产品市场。2005年以来,陆续推出了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利率衍生产品,场外衍生产品市场呈现出稳步发展的局面。这些涉及市场准入、债券发行和交易,信息披露标准及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要内容,推动了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据,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的国际排名已从2004年第21位攀升至目前的第3位,公司信用债上升到全球第二。上述成功经验,证明了我国央行对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和角色,其作为监管者的地位,不应被随意取代。这些内容,理该被《证券法》修订稿吸收并发扬光大。
最后,债券市场的立法,应充分尊重市场的本质和反映市场自身的要求,将市场内在规律转化为法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债券市场的发展不仅关系广大投融资者,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金融竞争力。《证券法》的修订,自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力求做到成熟一项,修改一项,尽力避免使《证券法》矮化为部门法。如此大规模的修订《证券法》,不可避免须在最大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听证、咨询、研究乃至辩论。
就目前的情形看,笔者估计,这次《证券法》修订,不会对债券市场的监管格局有大的调整。